内容摘要:罗尔斯认为前三者都至少以一种方式违反了正义二原则,只有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和自由(民主)社会主义满足了正义二原则的安排。罗尔斯在正义第一原则中所论述的“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是理解其上述主张的关键所在,正如詹姆斯·尼克尔以及本杰明·巴罗斯等人所指出的,罗尔斯在论证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时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因此,罗尔斯并没有为正义二原则所适用的政经制度提供令人信服的论证,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5](P379)罗尔斯反对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的具体理由究竟是什么?在什么意义上罗尔斯的理想政体压根就不是资本主义?罗尔斯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①的道德基础充分有效吗?正义第一原则究竟在什么意义上会支持财产所有权的民主。
关键词:罗尔斯;财产所有权;正义;民主;制度;福利国家;版本;经济自由观;自由社会主义;本杰明·巴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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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尔斯区分了五种政经体制:(1)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2)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3)带有指令性经济的国家社会主义;(4)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5)自由(民主)社会主义。罗尔斯认为前三者都至少以一种方式违反了正义二原则,只有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和自由(民主)社会主义满足了正义二原则的安排。罗尔斯在正义第一原则中所论述的“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是理解其上述主张的关键所在,正如詹姆斯·尼克尔以及本杰明·巴罗斯等人所指出的,罗尔斯在论证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时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因此,罗尔斯并没有为正义二原则所适用的政经制度提供令人信服的论证,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
[关键词] 私人财产;契约自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
罗尔斯说: “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制度的选择问题。”[1](P242)① 尽管正义二原则的选择对罗尔斯的理论至关重要,但是正义二原则的制度性表达同样引人关注,抽象的正义原则必须外化成为特定的制度安排,才能展开其所有的潜能,进而发现它的优点、缺点以及可欲性与可行性之间的差距。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注意力集中在正义二原则所适用的政经制度上。大体说来,主要观点可分为三类:少数学者如丹尼尔·沙皮若(Daniel Shapiro)认为,罗尔斯误解了自己的理论,正义二原则应该支持自由市场的资本主义。[2]多数学者如保罗· 沃尔夫(Paul Wolff)、布莱恩·巴里(Brian Barry)、阿兰·布坎南(Alan Buchanan)、诺曼·丹尼尔斯(NormanDaniels)等人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是“对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的平等主义分支所做的哲学辩护”。但是,正如理查德·克劳斯(Richard Krouse)和迈克尔·麦克佛森(Michael McPherson)所指出的,这个主流判断存在两个方面的误读:首先,为罗尔斯理想化的私有产权制度贴上“资本主义”的标签,不仅低估了罗尔斯的私有产权观在平衡产权持有程度方面的要求,而且也低估了其理想政体与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之间的距离。在他们看来,“罗尔斯的理想政体根本就不能被称作资本主义”。其次,福利国家在罗尔斯理论中的地位不如评论者想象得那么高,罗尔斯对于使用福利国家的税收和转让来减少收入不平等的热情要远低于多数评论者的理解。[3](P79-80)
罗尔斯本人认同克劳斯和麦克佛森的解读,在2001年出版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他列举了备选的五种政经体制: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welfare state capitalism);带有指令性的国家社会主义;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度(property-owning democracy);自由(民主)社会主义(liberal socialism)。罗尔斯认为前三种政经制度的理想型描述都“至少以一种方式违反了正义二原则”: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仅仅保证形式的自由,否认平等的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的机会平等;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否认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并且缺少达到机会平等所需的相应政策;带有指令性经济的国家社会主义违反了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权,更不用提这些自由的公平价值了。只有后两种政经制度,也即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和自由社会主义,建立起了民主政治的宪政框架,保证了基本自由以及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的机会平等,而且基于互惠原则(如果不是差别原则的话)来调节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4](P136-138)
毋庸讳言,相比现有的当代西方宪政民主国家的经济制度,无论是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还是自由社会主义,都是相对激进的主张。正如马丁·奥尼尔(Martin O’Neill)所指出的: “罗尔斯理论这个令人惊讶和激进的元素目前为止还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因此,我们急需理解罗尔斯的制度方案之本性以及评价它们的真确性和说服力。”[5](P379)罗尔斯反对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的具体理由究竟是什么?在什么意义上罗尔斯的理想政体压根就不是资本主义?罗尔斯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①的道德基础充分有效吗?正义第一原则究竟在什么意义上会支持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除了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以及自由社会主义,别的政经制度真的不可能实现正义二原则的规范性要求吗?针对上述问题,首先,我将简述罗尔斯对自由社会主义和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的正面阐述以及他对福利国家资本主义的批评;其次,我将探讨正义第一原则中的“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的道德理据;第三,我将通过援引詹姆斯·尼克尔(James Nickel)以及本杰明·巴罗斯(Benjamin Barros)等人对罗尔斯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的批评,对罗尔斯正义第一原则中的经济自由观提出暂时性的修正意见。我的结论是,罗尔斯在论述正义二原则的政经制度选择时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因此,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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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濂: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1XNL007);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明德青年学者”项目(13XNJ0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