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腐败,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之癌”,如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必然侵蚀现代化的肌体和基础。处于腐败高发期的当代中国,同样困扰于腐败问题的难以遏制。
香港廉政公署,作为单一权威领导下的单中心反贪机构,其反贪机构的设置和反贪制度的构建,都对大陆的反腐败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启示。
一、从腐败发生的内在逻辑要素来说,可以分为三个链条:
腐败动机→→→腐败机会→→→腐败风险
这三个要素的互动组合,决定着实际腐败行为发生的频率和程度:
● 腐败动机,是指公共权力掌握者 “公权私用”的内在动机,从腐败链条来说,是腐败之观念起点,但腐败者为什么会有疯狂的腐败动机?自然又受到腐败机会众多、腐败风险很小的强烈刺激。要有效遏制腐败动机,必须尽量减少腐败机会和加大腐败风险。
●腐败机会,是指公共权力掌握者,在缺乏监督或有寻租机会时能够“公权私用”的条件,为了减少腐败机会,就必须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力度和制度建设,以减少权力者的寻租机会。腐败机会的众多,反过来会刺激腐败动机;腐败风险的微小,也会促使腐败者钻营寻求更多的腐败机会。
●腐败风险,是指腐败者被发现、被惩处时必须付出的代价和成本,这是腐败者腐败时都会“理性地”的反复“算计”的问题,无限加大腐败风险,会直接遏制腐败动机,即使存在制度漏洞和腐败机会,腐败者也会“掂量再三”而不敢冒然去腐败。
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极大地刺激了人们的众多欲望;制度的缺陷和法治的不到位,提供了众多腐败的机会;而腐败风险的极其微小,更是强烈刺激着腐败者的腐败动机,并促使其去极力寻求更多的腐败机会。这是反腐败大业极其艰难和艰巨的根本原因。
二、单一权威领导下的单中心反贪机构,这是香港廉政公署的基本制度特征,而其卓有成效的反贪体系,则是针对腐败发生逻辑的制度设计:
●单一权威领导,香港廉政公署,实现廉政专员单一权威领导,廉政专员作为廉政公署的首长,只对香港行政区长官负责,受其任命并向其汇报工作;对内则是最高权威,对廉政公署的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经费使用等拥有独立权力,不受行政部门、立法会议、司法机构和警察力量的任何干扰。
●单中心机构设置,香港廉政公署,是香港社会的唯一反贪机构,机构统一,权力集中,使命明确,专注于香港700万市民社会的反腐倡廉建设。不仅接受政府机构和公营事业的反贪任务,更为众多私营企业和机构提供反贪服务和咨询。
●机构设置和制度体系严谨,香港廉政公署的内部设计,其反腐逻辑和制度设计,直接针对腐败发生的内在逻辑,但制度环节则正好与腐败之链相反:
腐败风险→→→腐败机会→→→腐败动机
加大腐败风险,这是香港廉政公署首要机构——执行处的功能,廉政公署有1200多人,执行处一直保持在800—900多人,人员最多、设备先进和力量强大,保持着“逢贪必反”和“零容忍”的高压反贪态势。“无论是大贪还是小贪——100元、10元,甚至是1元都要处理”。香港高级警司冼锦华,仅因为三次接受妓女免费性服务,就被判处3年监禁,并被全部取消一次性退休金370万元和每月可领取的退休金4.6万元。几乎无限加大腐败风险和成本的态势下,即使存在腐败机会和腐败条件,权力者也不敢“动动”腐败的念头,从而使公权力者“不能贪”。这是廉政公署逆转1974年之前香港社会腐败盛行,并重整反贪机构威信和权威的根本制度性关键。
减少腐败机会,这是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的职责,防止贪污处将反贪重心前移,通过全面审核和严格把关政府部门的法律文件、工作程度等制度环节,从制度和程序上堵塞制度漏洞,使公权力者“不能贪”。
遏制腐败动机,这是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的职责,通过广泛联系社区市民、普及法治意识和反贪教育,并接受市民24小时反贪投诉,逐渐培育反贪防贪和廉洁自律的法治基础和社会土壤,使公权力行使着“不想贪”。
香港廉政公署,独立的机构、集中的权力和严密的制度,是其能够根本遏制腐败和保证香港社会清廉的法宝。但廉政公署的权力并不是不受制约的,廉署外部设立了4个独立的咨询委员会(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咨询委员会)和1个独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这5个委员会由行政长官委任,成员来自社会各界,对廉署的各项工作和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保证了反贪制度体系的制度完整和权力的公正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