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村民自治;选举;村庄;贿选;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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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村民自治,似乎转眼之间走过了将近三十年。从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算起,中国村庄的直接选举已经进入第27个年头。从我们这一代学者来说,当村民自治风云初起之际,我们还青春年少,刚刚踏足学界。但是,将近半个甲子过去,我们已经年过半百,进入知天命之间。尽管我们当年就知道中国基层民主的道路不会一帆风顺,但是,面对村庄选举历经三十年未能上升到基层政府层面的现状,我们还是难免有一些意外和失落。
遥想当年,不论是政策界还是学术界,都给予村庄选举很高期许。高层领导人曾有明确表示,公众也有强烈希冀,村民自治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推进,将在政策上、法律上有重大突破,实现从村庄直接选举到乡镇直接选举、更高层次直接选举的推进。最近几年,所谓的突破和提升迄今也没有动静。不仅如此,村民自治推进初期遇到的体制羁绊到现在仍未解决。如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两委关系”,依然未理顺;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的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乡村关系”,也没有廓清。从体制安排和政策规定来看,这些问题不仅仍然没有得到突破性解决,在一些方面甚至还有所后退。可以说,村民自治似乎“碰上了天花板”。
但是,如果我们把观察的目光聚焦到乡村现实生活层面,特别是聚焦到广大农民的身上,或者说,看到众多农民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政治态度方面的变化,就会另有一种心情。可以说,迄今为止的村级选举,对于中国农村治理的影响是显著而深刻的。在制度体系、法律框架并无突破性变革的情况下,农民本身的变化是巨大的,即农民在政治上的觉醒与提升。看到这些,我们的失望迷茫就转变为欣慰和兴奋,或者说,我们就会对于村民自治,乃至中国政治发展充满信心。
观察最近十来年的村庄选举,从制度基础和法制框架看,没有什么重要演变,村民自治遇到的两大现实制约也未根本突破(党政关系和乡村关系)。关于党组织与自治组织的关系,通俗的概括是,“选来选去选了个二把手”,意为选出来的人(村委主任)没有权,而有权的人(支部书记)不需选。关于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问题,通俗的概括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意为村委会虽为自治组织,做的却主要是政府部署下来的行政事务,即村委会的行政化反而严重了。以上是从宏观角度看到的问题或者是令人不满意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