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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指导司法改革
2017年10月18日 13:5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董治良 字号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意义司法是适用法律的活动,这里特指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惩治犯罪、示范规则、维护诚信、保护创新、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活动,包括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部内容。司法活动亦是司法行动,必须以正确的思想理念作为根本遵循。这一理念或观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区别于古代的、近代的、西方的司法理念的根本标准,也统一于吸收一切优秀文明成果与摈弃历史糟粕的司法认识和司法实践。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实践社会主义中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指引下的司法改革,既是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指引下的司法实践活动,也是在新的历史时期通过司法实践对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丰富发展。

关键词:司法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司法理念;审判;人民法院;依法治国;改革试点工作;司法实践;司法制度;惩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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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意义
  司法是适用法律的活动,这里特指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惩治犯罪、示范规则、维护诚信、保护创新、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活动,包括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部内容。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司法活动亦是司法行动,必须以正确的思想理念作为根本遵循。
  在《辞海》中,理念与“观念”同义,通常是指表象或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留下的概括形象,即是指经过系统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育出的对事物及其规律性准确把握的思想认识和反映,决定着行为的导向和轨迹。共和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司法理念,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论和历史辩证法的指引,全部活动要体现代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亦即人民主权原则指导下制定的国家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真谛。司法活动的效果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三个统一。这一理念或观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区别于古代的、近代的、西方的司法理念的根本标准,也统一于吸收一切优秀文明成果与摈弃历史糟粕的司法认识和司法实践。
  因此,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指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思想、新观念培育武装起来的对共和国司法活动规律性把握的观念和方法论的总和。对人民法院而言,就是对国家法律制度和人民根本利益负责的公正、廉洁、忠诚、担当的司法意识。掌握了这一社会主义的法律观和方法论,就能更好地坚持理论、道路、制度、文化自信,自觉抵制资产阶级法学理念的影响,为人民大众守护好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实践
  社会主义中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指引下的司法改革,既是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指引下的司法实践活动,也是在新的历史时期通过司法实践对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丰富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深改小组关于司法改革的十三条框架意见,就是在这一理念指导下的改革顶层设计,目的是通过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的推行,把权利和责任有机统一,排除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思想层面,是从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出发,带头遵循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对党纪国法树立敬畏心,规范行为,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伟大事业,为广大人民群众作出表率。
  在实践层面,就是按照中央政法委批准的《海南省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海南省委批准的《海南省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的要求,改革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克服案件行政审批制弊端,落实“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实行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司法制度保障,以公正廉洁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自2015年3月1日以来,海南三级法院在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指导下,完成了四个方面59项改革任务,初步形成了符合改革方案要求的审判运行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健康平稳推进,得益于对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准确把握,得益于对司法改革“两个方案”规定动作的正确落实,得益于结合省情院情符合司法规律的效果的政策措施制定。
  同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配套制度滞后,信息化建设进度不如人意,造成改革的整体效能发挥不足,一些方面出现“起个大早,赶个晚集”的窘境,也是因为对法治要求、法治理念理解不深刻所致。随着省第七次党代会“巩固司法改革成果”,建设法治海南精神的“大研讨大行动”贯彻,在各相关部门和社会上取得了广泛共识,相信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能够以问题为导向,补齐“短板”,发挥司法改革的整体效应,为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向党的十九大献礼!

    (作者:董治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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