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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完善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 加强“一行三会”等协作
2017年10月21日 10:26 来源:中新社 作者:王恩博 字号

内容摘要:中新社北京10月 20日电(记者王恩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日宣布,就拟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和原则,并提出“一行三会”等部门将加强监管协作。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是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在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保监会、保监局、保险公司以及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市场相关方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定位,构建起监管机构内部上下联动、监管与市场内外结合、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各负其责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和体系。

关键词: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风险;保监会;监管机构;修订;偿付能力充足率;王恩博;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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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10月20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日宣布,就拟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和原则,并提出“一行三会”等部门将加强监管协作。

  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是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在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市场风险复杂多变、偿二代(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监管制度建设实施,现行规定已不能满足行业防范风险和偿二代监管实践需求,亟待完善和修订。

  此次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保监会、保监局、保险公司以及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市场相关方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定位,构建起监管机构内部上下联动、监管与市场内外结合、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各负其责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和体系。

  与现行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以风险为导向,建立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同时还明确,偿付能力达标公司需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100%、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三大指标。

  保监会还表示将进一步强化监管合作协调。保监会将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要求,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协作,包括加强金融审慎监管制度协调等。同时,还将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国际保险监管组织的偿付能力监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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