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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2017年03月08日 23:53 来源:央广网 作者:桂园 字号

内容摘要:根据这个制度,山东省将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制度还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赔偿具体事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损害赔偿;鉴定评估;赔偿制度;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省环保厅;水利厅;生态环境修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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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济南3 月8 日 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近日出台《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这个制度,山东省将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推进生态山东建设。

  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制度还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经磋商达成一致,且由赔偿义务人负责进行污染清除或生态修复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再纳入赔偿范围,但需达到磋商确定的修复效果。省环保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办法。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赔偿具体事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省环保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程序。

  从有利于生态环境尽快恢复的角度,通过磋商和判决确定生态修复的组织者。赔偿权利人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省环保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验收管理办法。

  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省司法厅、省环保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管理办法。

  赔偿义务人可以选择自行修复、组织第三方修复; 也可以通过赔付修复资金,由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修复。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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