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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应公众关切问题:民办学校合法权益将不受损害
2016年11月08日 08: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邓晖 殷泓 字号

内容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从明年9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关键词:学校;权益;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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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回应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公众关切问题

  民办学校合法权益将不受损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从明年9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何要作出这样的规定?该如何界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会不会对现有举办者权益造成损害?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将能享受哪些扶持政策?针对这些问题,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回应了公众疑问。

  “本次修改的核心是实施分类管理。”该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法有三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二是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以此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

  对于此次修法,外界一直最为关注的是分类管理后,该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该负责人表示,“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对于现有的民办学校,修改决定规定学校终止时,出资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在此基础上,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了为何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办学。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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