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基本科研业务费"新规":差旅费等以"公务卡"结算
2016年07月28日 08:0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亮 字号

内容摘要:财政部27日修订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关键词:业务费;科研;科研院所;公益性;资金

作者简介:

  基本科研业务费“新规”出台 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牵头科研项目 会议费、差旅费等实行“公务卡”结算

   光明日报北京7月27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27日修订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办法》强调,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牵头负责科研工作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30%。

  对于合作研究项目,《办法》明确,科研院所可以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联合院(所)外单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合作研究经费一般不能拨至科研院所以外单位,确需外拨时应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等。

  针对科研资金的使用规范,《办法》明确,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开支范围由科研院所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基本科研业务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办法》指出,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或者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中止等形成的剩余资金,报财政部确认为可留归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后,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在两年内统筹安排。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彦)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