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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12起虐童案例 父母不尽责撤销监护权
2016年06月01日 06:22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徐隽 字号

内容摘要:《意见》明确规定监护人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赋予民政部门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及依法院指定担任监护人的权利。结果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邵某某、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据了解,除民政局外,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所在单位,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周某一的生父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生母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切实有效履行抚养周某一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不宜再担任周某一的监护人。

关键词:撤销;监护人;周某;监护权;邵某;校园;案件;暴力;案例;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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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童不是家务事,最高法公布12起典型案例

  父母不尽责 撤销监护权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12起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分析,阐明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典型意义。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最高法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说。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意见》对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都作出了规定。

  谁可以被指定为新的监护人?

  福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6月13日,村委会以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村委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梧店村村委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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