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羊城晚报讯记者秦小辉报道:5日,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条例对水乡经济区河流、湿地、土壤等的保护治理作出规定,堪称“水乡经济区最严生态环境保护法规”。
关键词:水乡;超标排污;经济区;主管部门;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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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水乡经济区最严生态保护法规”征求意见
超标排污拟最高罚100万
羊城晚报讯 记者秦小辉报道:5日,《东莞市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条例对水乡经济区河流、湿地、土壤等的保护治理作出规定,堪称“水乡经济区最严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其中规定,要确定经济区内各镇(街)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由各镇街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对未按照要求完成控制指标的水乡经济区各镇(街)和企业予以公布。污染排放违反规定的企业,最高可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例是东莞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首批立法项目之一。
河长考核结果
挂钩干部任免
羊城晚报记者发现,该草案中,水乡生态环境保护篇幅最大,最为抢眼。既规定了河流、湿地、海洋、大气、土壤、生物资源的保护,又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相关问题。河流保护方面,条例称,水乡经济区内主要河流实施“河长制”、“涌长制”水环境治理工作制度。水乡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内河流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河流的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第一领导责任。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河长”的工作责任实施情况和河流水质治理成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任免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条例规定,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逐步推动水乡各镇及街道建立大气自动监测子站,实现网上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对水乡正在推行的第三方治理制度,条例要求,已经产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企业,不按要求采取治理和恢复措施的,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有治理和恢复能力的第三方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该产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企业承担。
污排控制指标
未完成将曝光
由于历史原因,水乡片区造纸、电镀产业的管控一直备受关注。条例明确了水乡经济区污染物排放相关问题。在污染物总量控制上,条例规定,水乡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确定各镇(街)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并由各镇街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或削减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