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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消协发布2015年度十一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6年03月09日 15:25 来源:人民网 作者:陈扶宜 字号

内容摘要:辽宁省消协发布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2016年 03月 09日 14:58来源:人民网-辽宁频道手机看新闻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到QQ空间分享推荐字号人民网沈阳3月 9日电(陈扶宜)3月 9日,辽宁省消协发布2015年度十一大消费维权案例。依据《消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经营者提供的供残疾人使用的轮椅,不但应具备基本的使用性能,更要保证残疾人在使用过程中不被轮椅所伤害,本案中的轮椅就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经营者应当赔偿。丹东市消协再次联系经营者,经营者以回家过年、厂家放假为由百般推脱,经多次协调,经营者最终为消费者出具3月 20日到店里取货款的凭据。

关键词:经营者;手机;定金;保养;投诉;购买;女士;赔偿;案例评析;洗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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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消协发布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人民网沈阳3月9日电(陈扶宜)3月9日,辽宁省消协发布2015年度十一大消费维权案例。

  1、坐轮椅被刺伤 经调解退货赔偿

  【案情简介】

  范女士于2015年4月7日在鞍山市铁东区良心药堂购买一台轮椅,消费1190元。在使用过程中被轮椅坐底锋利的凸起部位划伤,右手指缝合四针。消费者找到药堂经营者要求退货,并支付医疗费用,遭到拒绝,药堂经营者认为属于消费者个人过失致使其受伤害,拒绝赔偿。消费者向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结果】

  鞍山市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认为此轮椅在设计上存在缺陷,消费者使用中也有过失。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意见,药堂经营者退货并赔偿消费者500元医药费。

  【案例评析】

  依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范女士购买轮椅后使用过程中却受到伤害,人身安全权受到了损害,依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可以获得赔偿。

  依据《消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经营者提供的供残疾人使用的轮椅,不但应具备基本的使用性能,更要保证残疾人在使用过程中不被轮椅所伤害,本案中的轮椅就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经营者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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