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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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打通科技与经济 结合的通道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规定》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对其给予奖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