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据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消息,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 (征求意见稿)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关键词:退货;手机;经营者;电子商务;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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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2月5日电 据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消息,《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明确和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依法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因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而退货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网络商品销售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法人。
第四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购买商品时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比本指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