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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2015年03月07日 14:08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李云平 字号

内容摘要:内蒙古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举借债务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关键词:内蒙古;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控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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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呼和浩特3月7日电(记者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举借债务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据介绍,内蒙古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确定。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限定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内蒙古将在政府债务限额内确定年度债务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要求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债务资金项目使用计划,报财政厅审核汇总后,由财政厅组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筹集债务资金。

  内蒙古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各级人民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据了解,内蒙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当年举借的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收支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根据债务支出一般具有跨财政年度的特点推行编制3年债务规划。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债务项目,不允许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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