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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环境法教学中的应用
2017年11月01日 10: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何香柏 字号

内容摘要:笔者在美国法学院访学并参与环境法课堂,对于两种法系下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有些细致观察。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环境法教学中的完善理论教学和法条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长期以来“独霸天下”,案例教学法的应用面临着诸多困难,如缺少包含成熟环境法案例的环境法教材,学生缺乏课前阅读的习惯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与教学大纲对学生系统性掌握知识的要求相冲突等等。案例教学法是培养学生思辨能力和分析能力的一种方法,而非目的,因此案例的选取必须符合这一教学目的,不能为了案例教学而选取大量的案例,以至于学生迷失在纷繁复杂热热闹闹的案件中。在案例分析时教师不应当再继续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思维,将自己当作知识的权威传授者,而是转换角色,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权利交还给学生,引导学生进行反思、批判和总结。

关键词:案例;学生;环境法;教学法;教师;讨论;分析;美国法学院;课程;课堂

作者简介:

  自1980年北京大学率先在法律系本科生中开设环境法学课程以来,我国高校环境法教育已经走过了近40年的历程。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学院将环境法作为必修课程之一,甚至开设自然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选修课程。然而环境法教学仍然存在着环境法律素养比较低、人才不够专业、教学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笔者在美国法学院访学并参与环境法课堂,对于两种法系下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有些细致观察。

  美国环境法案例教学以学生为主体

  第一,美国的环境法教育目标较为明确,即培养环境法职业律师。因此环境法教学更多面向实务,以培养学生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为使命,较少关注概念的讲解和法条的记忆。环境法学教育往往不追求知识传授的系统性和全面性,而更多看重对某些关键问题的理解、把握和运用能力,以为未来的律师生涯打好基础。例如,在超级基金法的学习中,学生着重需要弄清楚的是哪些污染清除费用可以被超级基金所覆盖、由谁来负担污染清除的费用、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政府的责任等关键问题。每个问题都涉及很多案例,而学生则需要通过对典型判例的分析弄清楚每个问题的分析方法和法院判决背后的司法逻辑。

  第二,成熟的环境法案例选择标准。美国的环境法教材非常多元,环境法相关判例多如牛毛,但教材在判例选择上却相对一致。这固然源于美国相对成熟的环境法治和对司法判决的尊重,也源于成熟的司法判例制度,即对案件争议焦点的一致认同。在此基础上,即便教材编写者或授课教师对某一判决结果并不认同,但依然可以就争议问题在课堂上进行讨论。

  第三,以学生为主体的互动式教学。互动式教学试图将认识过程和知识掌握过程相统一,变学生的被动地位为主体地位,教师则成为引导者组织者而非知识的灌输者。这种教学方法的运用以学生有良好的课前阅读习惯为前提,学生通过阅读法官的判决书来学习法律推理和法律适用,掌握法律原理和精髓。一般情况下,教师在课前往往会将某一案例分配给某一学生,让其在课堂上向其他学生描述案例的来龙去脉和争议问题。在其描述的过程中,教师会不断就事件的过程、原告的诉求、被告的回应以及法院判决、不同法官的意见等细节提出问题,引起全班的思考和讨论,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规则的适用方法以及法院判决的本质。这意味着那些没有被分配任务的同学也要课前研读案例,才能充分参与到课堂讨论中。

  第四,多元的考核方式。美国法学院对学生的考核一般包括三部分:课堂参与、平时作业和期末考试。如果学生有特殊原因没有做好准备可以提前向教师说明,以免于被点名却无法回答问题的尴尬。美国法学院对法律写作能力都非常重视,认为好的思想如果没有良好的写作能力将其表达出来将一文不值,很多法学院设有多种最佳法律文书写作奖。因此,平时作业主要考察学生对问题的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期末考试一般考察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一个全新案例的能力,以及对既有判例和法律进行批判分析的能力。这三种考核方式的比重往往根据课程的授课方式而定,例如小班的讨论课中课堂表现的比重会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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