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环境法典编撰时机和条件已具备中国社会科学网:环境法典编撰需要哪些条件?我国目前面临的环境形势以及环境立法的难题是国外所不具有的,编撰环境法典不仅是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内生需求,也是我国在法典编撰领域可能为世界提供先例的一个领域。其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成立环境法典编撰的领导机构,组成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决定研究项目,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与调研、论证工作。具体开展法典编纂所需要的环境法典编纂基础理论研究、国外环境法典及研究成果翻译、中国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梳理、环境执法成效评估、环境司法案例研究、环境法典条文起草等相关工作,为完成法典编纂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
关键词:环境法典;立法;法典编撰;编撰环境;吕忠梅;法律;文明建设;中国社会科学网;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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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相关问题是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关注的热点之一。围绕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分散式环境立法模式问题凸显
中国社会科学网:环境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最为迅速、立法最为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但是,近年来环境质量总体恶化趋势尚未根本遏制、环境纠纷也不断增加。请您谈谈其中的原因。
吕忠梅:这种反差的出现,与我国现行环境立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密切相关。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为补充的立法模式。这种分散式立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环境立法的科学化,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快速推进,其弊端也开始出现:
首先,难以解决部门立法占主导的问题。从现实来看,作为基础性、综合性立法的《环境保护法》将整体生态环境按照要素和区域进行分割,进而归属于不同部门进行监管,相应的使得环境保护公共权力分割为部门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时,容易异化为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往往导致各部门于其有利者争相监管、于其无利者相互推诿。
其次,难以解决不同法律相互重叠与冲突的问题。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呈高度碎片化、相互重叠乃至相互矛盾的状态:将各污染单行法相比较,其篇章结构乃至条文内容相差不大,基本上除了名称之外大抵上能够相互替代;各省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亦基本上是对单行立法的重复,甚至谈不上细化;加之立法时间先后,不同法律之间对于同一问题的规定常常是相互矛盾和相互冲突,导致法律执行和适用上的困难。
再次,难以解决法律的修改滞后问题。我国实行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度,每届人大任期内通过的法律极为有限,而环境法律体系又较为庞大,当一部法律修订时,若其他法律没有进行“一揽子”修订,就会人为引起法律规定的不一致,从而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编撰环境法典十分必要
中国社会科学网:您多年来一直从事环境法研究,针对环境法立法模式弊端,请您谈谈您的建议。
吕忠梅:我认为有效路径就是编撰环境法典。编撰环境法典是应对环境问题的内生需求。以民法为代表的传统法律部门往往以静止、孤立的视角看待环境问题,忽略生态环境作为复杂系统的面向。只有编撰一部法典才能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周延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