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反映了中国法学界近年来关于法学学科定位与路向发展的分歧。看似距离遥远的自然法(学),能否进入、如何进入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在法学方法论领域,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法律规范在司法裁判中地位的认定。在法学理论领域,社科法学秉持经验—描述性法学理论的立场,而法教义学秉持规范性法学理论的立场。在上述三个领域的对峙中,自然法学如何出场?在法概念论领域,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要害在于法律的规范性。在法学理论领域,自然法学同样赞成法学理论作为规范性理论的定位,并且为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作出了独特的贡献。自然法学并不构成与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相对等的“第三极”。
关键词:法教义学;规范性;社科法学;法学理论;实证主义;自然法学说;法律规范;法律论证;司法裁判;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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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反映了中国法学界近年来关于法学学科定位与路向发展的分歧。看似距离遥远的自然法(学),能否进入、如何进入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在法学方法论领域,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法律规范在司法裁判中地位的认定。社科法学认为法律规范所起到的无非是“事后的包装功能”,真正重要的是法外因素。而法教义学认为法学的重心在于法律论证,即为司法裁判结论提供正当化理由的过程。法外因素只能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发挥“裁判理由”的作用,而只有法条才是“裁判依据”。在法概念论领域,社科法学的基本命题是“法律是一种行为”,强调它的事实属性。而法教义学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强调它的规范属性。前者对法律事业采用的是一种外在态度,而后者秉持的是一种内在态度。在法学理论领域,社科法学秉持经验—描述性法学理论的立场,而法教义学秉持规范性法学理论的立场。前者的方法是观察,目的是预测效果,模式是自然科学式的。而后者的任务在于为法律实践提供规范性的标准,它持有“双重规范性”立场,即一方面持一种参与者而非观察者的姿态,另一方面将法学视为一门实践科学而非理论科学。
在上述三个领域的对峙中,自然法学如何出场?在法概念论领域,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要害在于法律的规范性。法教义学者并不需要在法概念之争中选边站。一个法教义学者既可以是自然法学者,也可以是法律实证主义者。两者都承认法的规范性,区别只在于对规范性来源的认识不同。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的规范性来源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地位,而自然法学则认为法律的规范性必然与道德性相关。正因为如此,自然法学与法教义学一样坚守法的规范性,它所能做的只是为法的规范性主张提供一种有别于实证主义的证成方式而已。
在法学方法论领域,自然法理论可以为法律论证活动提供实质标准。一种情形涉及法律解释或者说法律条款的具体化。在对评价开放之概念或条款(如“合理注意义务”、“显失公平”等)进行解释时,自然法学说可以为之提供标准(重要的是,这种标准被视为法内而非法外的标准)。另一种情形涉及疑难案件的情形。当作为法律规范本身的效力存疑时,自然法学说可以作为否定效力之标准。如在柏林墙射手案中,拉德布鲁赫法公式就被引入刑法教义学(三阶层学说)来作为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当法律论证导向普遍实践论证(尤其是道德论证)开放时,它就成为自然法学内部各种规范性理论的试验场。如在2012年发生于美国旧金山的琼斯案(“电车难题”的现实版)中,控辩双方和法庭之友采取的都是形式上的法教义论证加实质上的道德教义论证(自然法学学说)相结合的方式。可见,在司法裁判中,自然法可以与法教义学相结合来对裁判产生影响。
在法学理论领域,自然法学同样赞成法学理论作为规范性理论的定位,并且为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尤其是莱布尼茨—沃尔夫传统中的自然法学说对于建构法律公理体系的贡献甚巨。近代欧洲法学的公理化作业正是从理性自然法学开始的,而后来出现的概念法学与制定法实证主义继受了这一认识论方法(尽管更换了质料)。法教义学尤其是德语传统中法教义学高度的体系化作业正建基于这一想法上。从这个意义上讲,理性自然法为法律科学的发展提供了方法基础。
综上,尽管自然法学的旨趣和研究主题与法教义学存在明显差异,但自然法学的基本立场与法教义学都是吻合的,但两者并不具备逻辑上的必然关联。因为归根结底,法教义学是法学的一种作业方式,而自然法学主要是一种独特的概念论立场。自然法学并不构成与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相对等的“第三极”。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