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司法裁判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司法裁判不只是单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还直接影响公众的价值观,进而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法官在对案件作出裁判时,不仅要考虑如何定纷止争,也要充分考虑到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作为裁判依据时,法官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解释和适用包含着法官的价值取向,法官将这一价值取向融入判决,进而传导给社会公众。司法裁判所具有的价值引领功能,要求法官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审判,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在依法判决、强调法律效果的同时,还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裁判的全过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法官;法律;司法;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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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司法裁判不只是单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还直接影响公众的价值观,进而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法官在对案件作出裁判时,不仅要考虑如何定纷止争,也要充分考虑到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
法院判决直接影响公众价值观
法律是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也是道德规范的升华。但是,法律只是静态的文字表述,“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裁判不但能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而且可以传导出一个社会的价值观。
司法裁判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对于当事人而言,解决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案件,其裁判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果,同时也将产生相应的社会效果。透过法院的判决,人们可以知晓法律鼓励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因此,法院的判决是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将法律规范及其所融入的社会价值观展现在公众面前,进而对社会产生强大的价值引领作用,指引、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案件事实认定须考虑价值引领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官作出裁判的基本前提,决定着判决结果。在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官对于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此过程中就存在着价值取向的问题。法官不但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正确的价值取向。
在过去一段时间,“扶不扶”似乎成了困扰人们的问题。不少人遇到他人急需救助时,往往产生救与不救的矛盾心理。出现如此尴尬的境况,与之前相关案件的判决不无关系。如南京彭宇案,原告起诉被告彭宇,因被告将原告撞倒受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彭宇则主张,是原告自己摔倒,是救助原告反遭讹诈。在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时,即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时,就需要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于是原告自己摔倒还是被告撞倒这一法律事实作出认定。在彭宇案中,法官就作出了不利于被告的事实认定。
从价值取向的角度,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伤害是被告的行为所造成,那么,应宁可放过“坏人”,而绝不能冤枉“好人”,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应当坚持的基本准则,除非法律对于责任的承担有特别规定。如果好人被冤枉,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老人跌倒而无人敢扶的状况发生,如此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个人,还是整个社会。尽管彭宇在案后承认是其撞倒了老人,但是此案的判决仍为人所诟病。司法审判中,当无法查明事实真相时,法官应当从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道德水准的角度出发,鼓励人们做好事做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