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教育主管机关和各类学校在作出事关社会公众和师生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必须履行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在决策前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先行合法性审查,凡不能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不得上会讨论,不得作出决策。教育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以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马怀德:完善教育领域的决策制度,各级教育主管机关和学校领导干部要更新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决策权,确保教育领域的决策民主、科学、规范.
关键词:学校;决策;教育;制度;法治;法人;大学;治理;办学;政策
作者简介:
出席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马怀德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袁振国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胡建淼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劳凯声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叶必丰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孙霄兵
编者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随着教育的快速发展,教育领域也呈现了新的特点,人们对教育权益保障的追求更加强烈,对教育公平的诉求更加迫切,依法维权的意识也日益高涨,教育面临的司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深入推进教育法治建设,已成为新时期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日前举办的由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指导,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交通大学联合主办,光明日报教育研究中心和上海市教育法学研究会协办的首届“中国教育法治与教育发展高峰论坛”上,专家们各抒己见,共同关注依法治教。
1.决策科学化是依法治教的基础
袁振国:通常讲政策,是指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从中央到地方,从地方多个行政部门特别是综合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到具有较高自主权的学校,有四五个层级,有的时候还要更多一些。各个层级的权责的边界在理论上是否明确,在实践中是否遵守落实?在什么层次谁有决策权?上级干预下级、行政干预学校的内容、程度有没有限定,程序是什么?责、权、利如何统一?这都需要不断明确。
不同层级制定怎样的政策,不同层级政府针对同一个工作内容制定政策的时候在原则性上、针对性上、具体化程度上无疑应该层次分明。
政策从宏观到微观,从上位到下位,是一个完整的政策系统,各级各类的教育政策,中央的、地方的和教育其他行政部门的政策应该相互衔接、各司其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