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办法》采取了新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模式,通过第三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等制度来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避免因制度创新缺乏衔接而造成监管真空。这样一种创新的监管方式,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创新树立了非常好的典范,在全世界的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史上都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规。在金融监管史上有里程碑意义《办法》采取了新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模式,不仅从传统的事前监管模式转向了“备案制加负面清单”的事中事后监管,还通过第三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等制度来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避免因制度创新缺乏衔接而造成监管真空。
关键词:金融监管;立法;投资者;中介;制度创新;风险;银监会;法律体系;改革;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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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采取了新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模式,通过第三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等制度来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避免因制度创新缺乏衔接而造成监管真空。这样一种创新的监管方式,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创新树立了非常好的典范,在全世界的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史上都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规。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广泛的意见征询和反复研讨,最终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8月24日下午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P2P行业从野蛮发展步入规范发展的新时代。
在金融监管史上有里程碑意义
《办法》采取了新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模式,不仅从传统的事前监管模式转向了“备案制加负面清单”的事中事后监管,还通过第三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等制度来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避免因制度创新缺乏衔接而造成监管真空。这样一种创新的监管方式,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创新树立了非常好的典范。不仅仅是在我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史上,事实上在全世界的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史上都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规,因为这是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和方法的重大改革和突破,世界范围也没有类似市场环境所对应的立法先例,其象征着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与时俱进。
及时呼应社会和时代需求
P2P行业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最主要、最混乱、风险最大的重要领域,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特别是e租宝等一系列恶性事件的爆发,更充分证明了这一领域亟待整治。《办法》今年上半年按原计划应该发布,但因在此期间国家进行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而有所延后。在整治工作进行将近半年后的这个时间点公布,也更好地吸取了今年上半年以来对P2P行业进行充分排查后积累的经验,更好地将排查中一些实际的问题、数据和具体情况吸收到这个监管办法中,使之更加具有针对性、更符合中国国情。
有利于监管思路和经验的总结与推广
P2P行业的监管尺度很难拿捏,它既是网络信息中介,同时又承担了部分信用中介的功能,其模式介于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之间,从法律层面来看较为复杂。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此次《办法》采取了非常创新的监管方式,一大体现就是银监会系统和地方金融办系统进行统合协作监管的机制,从立法层面确认了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机构性监管)相互协调配合的模式。银监会系统主要负责行为监管,地方金融办主要负责备案等机构性监管。《办法》抛弃了牌照监管的思路和事前监管的传统方法,强化的是事中事后的监管;放弃了静态的门槛式监管,更多采取了动态灵活的事中事后的监管方式。这相比于以往的监管机制而言作出了非常大的创新,为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提供了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