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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比较视域下诉讼离婚理由及其伦理限制
2015年12月11日 09:47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郑州)2015年第20154期 作者:崔兰琴 字号

内容摘要:比较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诉讼离婚理由,它们在赋予当事人离婚权利的同时,则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离婚理由进行程度不等的伦理限制,为离婚自由划定界限,体现出离婚理由立法中的民族文化传统。一、俯视现实:感情破裂离婚理由的诉讼判决日益程式化由于感情是否破裂需要法官衡量,加上一旦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往往非旦夕所能解决,这就决定了离婚诉讼将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拉锯战,这是法官最不愿看到的结果。即便提起离婚诉讼,离婚的诉求也不难满足,离婚变得愈益容易和草率,从而引发离婚率上升、离婚诉讼中受害方举证困难⑤、弱势配偶的权利得不到救济⑥,不离婚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以及把离婚当作套取利益的手段等诸多社会问题。

关键词:婚姻;破裂;离婚理由;判决;伦理;限制;离婚诉讼;法院;立法;诉讼离婚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波及,诉讼离婚理由日益出现趋同性,破裂主义逐渐成为法院判决离婚诉讼的主要依据。感情破裂是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离婚理由,以离婚自由为价值导向,把感情视为考量标准,摒弃有责主义,使男女双方享有充分的离婚自由,不受伦理约束。比较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诉讼离婚理由,它们在赋予当事人离婚权利的同时,则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离婚理由进行程度不等的伦理限制,为离婚自由划定界限,体现出离婚理由立法中的民族文化传统。

  With the impact of globalization,the reason for litigious divorce appears convergent,and the marital rupture increasingly becomes the criterion of judging divorce by court.Broken emotion,as a reason for divorce of the Marriage Law,originated in the law of revolutionary base areas and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 standard of divorce proceedings.The reason for divorce arouse a lot of questions because they regard divorce freedom as a value orientation.In addition,to judge a divorce,the courts always take the existence of broken emotion more into consideration compared to their responsibilities,which results in couple's full freedom in divorce and getting away with the ethical limitation.Taking the divorce reason of traditional China or other countries for example,they grant divorce rights to the parties,at the same time they give them different ethical restraint according to the social needs in order to relieve the party who disagree divorce and make a balance between freedom and justice on grounds for divorce.

  关 键 词:感情破裂/诉讼离婚理由/伦理限制/broken emotion/grounds for litigious divorce/ethical limitation 

 

  离婚自由需要保障,社会伦理呼唤婚姻稳定。过错与无过,有责与无责,自由与限制是诉讼离婚理由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跨国婚姻急剧增多,婚姻关系日益多元化的全球化冲击下,离婚理由日益呈现趋同性。感情破裂作为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离婚理由,成为法院判决离婚诉讼的标准。该理由以离婚自由为价值导向,把感情视为考量标准,摒弃有责主义,使男女双方享有充分的离婚自由,不受伦理限制,在实际执行中引发诸多问题。目前学界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法理上的探讨,指出感情破裂的离婚理由不够科学、涵盖不全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1],因此“婚姻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把准予离婚的破裂主义定位在婚姻(或婚姻关系)破裂上。”①至于感情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理由的伦理问题,学界则少有论及。纵观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它们在选择破裂离婚理由、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均有阻却离婚事由,既保障离婚自由,也维护相关利害人的权益,并基于社会化考量对完全自由的、个人化倾向的离婚理由进行伦理限制,体现出离婚理由立法中的民族文化传统。

  一、俯视现实:感情破裂离婚理由的诉讼判决日益程式化

  由于感情是否破裂需要法官衡量,加上一旦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往往非旦夕所能解决,这就决定了离婚诉讼将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拉锯战,这是法官最不愿看到的结果。因为在现行的司法评价机制下,办案率和上诉率直接影响对法官的考核。法官如果直接审理离婚诉讼,必定要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这将大大降低审判效率,增加上诉风险。作为应对,除了个别争议不大、可以当庭判决或定期判决能够及时结案的离婚诉讼外,对于大部分离婚诉讼,法官往往采取调解结案,或者由原告撤诉,避免直接处理纠纷。下面分别以杭州市下辖的两个区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2012年1-6月份的73件离婚诉讼和2013年7-13月份的131件离婚诉讼为分析样本:

  表1中73件离婚诉讼中,直接撤诉的案件有18件,调解结案31件,而当庭宣判和定期判决的离婚诉讼加在一起才有24件,不到73件离婚诉讼的三分之一。表2中,直接撤诉的案件有19件,调解结案49件,共计占据131件离婚诉讼的一半以上,直接审理的不足一半。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究其原因在于离婚诉讼涉及夫妻生活中最私密的部分——感情,感情是弹性的,生活是琐碎的,千头万绪,“常言道清官难断家事”[2]。可见,较其他诉讼而言,离婚诉讼的要求更高。法官需要具有较为丰富的婚姻、家庭和社会生活经验,以便透过感情不和的诉讼表象,认清夫妻矛盾的实质,找到缓和婚姻冲突、解决夫妻矛盾的良策。而当前指标化的考核机制,使得法官很难静下心来理清离婚诉讼中方方面面的争议和问题。“然而这并不是说法官不会有意无意地撞上离婚的真正原因。要点在于他们大致上并不特意去找出原因。至少从案卷看来,他们基本上没有努力去挽救这些正在破裂的婚姻。”[3]笔者看到的上述两个法院的判决书也证明了这一情况。

  笔者查阅详细的判决书发现,表1的1-3月份中,调解结案共有18件,其中16件以离婚告终,2件调解和好。表2中半年调解结案的共有49件,其中48件以离婚告终,只有1件调解和好。足见,着力调解和好、挽救当事人的婚姻并非法官审判的重心。即便那些直接判决的案件,法官在告知原告可以在半年后以同样理由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普遍采取首次判不离,二次判离的模式②。比如,在表1的1-3月份中,当庭宣判和定期判决的共有13件,其中8件属于“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3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离婚;法院直接判离的只有2件,其中1件正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离。表2中当庭宣判和定期判决的共有63件,其中58件属于“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的只有5件,其中2件属于二次起诉判离,3件属于二次诉讼缺席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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