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樊建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正确阐释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全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习近平;领导干部;政治;社会主义法治;宪法;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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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正确阐释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全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全会决定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然而,在“党和法的关系”这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甚至一些激烈的交锋,有些认识涉及重大是非原则。比如,一些人曲解四中全会精神,把全会决定中“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等说成是“党治”,把决定中“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歪曲为党不能领导司法,把决定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说成是西方式的“司法独立”,等等。他们把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提出所谓“党大还是法大”、“党治还是法治”、“《党章》大还是《宪法》大”这样一些伪命题,似乎依法治国就不能有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党权独大”,就是人治、专制,而不是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