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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首次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试行草案》。
内蒙古有13.2亿亩天然草原,占自治区面积的四分之三,可利用面积居全国首位,是内蒙古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绿色生态屏障,也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防线。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内蒙古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
1984年,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同时也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法规。之后,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颁布实施和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又分别在1991年、2004年对《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进行了两次大的修订。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根据草原建设和保护的需要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
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先后在1998年、1999年和2000年以主席令的形式分别颁布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三个政府规章,形成了自治区草原立法“一法、两例、三规章”的法律法规体系。
2005年,根据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又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将原来的这三个政府规章合并成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此,内蒙古草原立法又形成了“一法一例一规章”体系。
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并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王占义 李晋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