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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雯: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二审终审”制有待完善
2014年06月30日 00:0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徐丽雯 字号

内容摘要:徐丽雯在《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撰文指出,我国目前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终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调解和准司法性质的劳动仲裁程序解决一部分争议案件,以节约诉讼成本。但实践中,这种模式非但没有达到设计者的预期,反而弊端凸显。尽管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一裁终局”制度使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得以快速解决,但并未从根本上弥补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我们应该根据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把现行的仲裁前置“一调一裁二审终审”制度改为调解前置“一调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制度。如果争议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申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裁终局。当事人不愿仲裁的,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二审终审。这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既缩短了劳动争议处理时间,突出了先行调解将争议化解在源头的原则,又体现了双方意愿,还兼顾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关键词:劳动争议;终审;仲裁;调解;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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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丽雯在《北京行政学院学报》撰文指出,我国目前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终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调解和准司法性质的劳动仲裁程序解决一部分争议案件,以节约诉讼成本。但实践中,这种模式非但没有达到设计者的预期,反而弊端凸显。尽管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一裁终局”制度使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得以快速解决,但并未从根本上弥补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

  我们应该根据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把现行的仲裁前置“一调一裁二审终审”制度改为调解前置“一调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制度。如果争议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申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裁终局。当事人不愿仲裁的,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二审终审。

  这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既缩短了劳动争议处理时间,突出了先行调解将争议化解在源头的原则,又体现了双方意愿,还兼顾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贡闻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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