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当下讨论新乡贤,必然要厘清传统乡贤的本性以及社会结构,并且讨论新乡贤“返场”的政策空间,才能更好地评估新乡贤助推乡村振兴的作用。
关键词:乡贤;乡村振兴;基层治理;政策空间;城乡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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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研究新乡贤的学术成果以及考察当前全国各地进行轰轰烈烈的“新乡贤”评选标准后发现:社会各界对新乡贤的态度是肯定的。美中不足的是很多人将新乡贤与乡村精英、致富能手、经济能人等同,没有进行适当区分,导致这些评价是一种模糊的肯定性评价。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如果忽视乡贤固有本性、传统、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结构以及当前的国家政策来谈论新乡贤,就会把新乡贤置于不合理的“讨论域”,结果是这样的讨论会进入“不合理”的境遇。所以,我们认为,当下讨论新乡贤,必然要厘清传统乡贤的本性以及社会结构,并且讨论新乡贤“返场”的政策空间,才能更好地评估新乡贤助推乡村振兴的作用。
一、传统乡贤的理念、比较以及变迁
如果从社会变迁以及文化意义上来说,乡贤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概念,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说,它是根植于中国乡村社会的一种理念。乡贤作为一种理念,它以社会某种形态为定在,并随着社会不断变迁。
(一)乡贤的理念:传统与现代
如果按照现代社会学理论来解释,“乡贤”则是一种乡土社会人与人之间互动形成的“符号”。作为标志性符号的“乡贤”,由于社会结构、国家政策以及社会观念等差异,传统乡贤与新乡贤的内涵是具有差异性的。传统乡贤集中于理学、宦业、忠节、孝义与文苑,并以理学、德行为盛。新乡贤,主要集中于教育、村干部、文化名人、经济能人,以村干部与经济能人为盛。
(二)传统乡贤不同历史形态的比较
在“家国一体”的社会文化结构下,传统乡贤作为实质上的基层治理者,他们必须具有的共同性:(1)德行。传统乡贤必然以“修身”为逻辑起点,而后才能“齐家治国平天下”。(2)才学。传统乡贤必须具备相当的学识,抑或为知识权威,能够以自己的学养造福一方。(3)权威。传统乡贤最显著的特征应当是基于德行、才学等,在乡里获得权威。尤其在乡村治理领域,其作出的决断能够获得认同。就传统乡贤的社会史考察中,他的作用在于承载向上流动、文化传承、知识传统、维系秩序等功能,显然,传统乡贤在“家国一体”结构之中,填补乡村社会的巨大空间,完成“家国”—“社会”三维结构的建构。
(三)传统乡贤的“污名化”与“离场”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国家权力介入乡村,培植新的代理人并授权其征收税赋,形成“新式地方权威”或“乡村领袖”。这些“新式地方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政权的授权而不是乡民认同,又因为他们横征暴敛,是政府欺压百姓的帮凶,与传统乡贤、乡绅原有的“增进家乡福利和保护家乡利益”等“名节”“名望”相左,所以传统乡贤被污名化。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进一步向乡村延伸,并通过一系列的社会运动从经济、文化以及政治等瓦解乡绅赖以生存的基础,最终消灭乡绅阶层,乡贤彻底“离场”。
(四)新乡贤的“返场”及其问题
在党和政府倡导下,新乡贤又进入了研究视野。党和国家希望从传统汲取有益养分,促进乡村社会发展。进而,学术研究与社会实践向中国传统回归,新乡贤从中国传统文化的“潜在”逐渐走向社会的“自在”,即新乡贤“返场”。必须清楚看到的是: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性质、制度与政策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党和国家为乡贤的“返场”提供的政策空间如何?这是当下探索乡贤“返场”不可超越的问题。
二、新乡贤的政策空间、阻碍因素及其影响
2014年至2018年,党和国家在不同场合、不同政策中提到、表述和论述乡贤以及乡贤文化,为新乡贤的“返场”提供政策依据,也为乡贤划定了作用空间、角色定位。而乡贤所返之“场”发生结构性变化,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乡贤的作用发挥。
(一)新乡贤的政策空间与限度
在关于提及“新乡贤”以及“乡贤文化”的党和国家政策文件中,主要集中于文化建设、社会建设领域。对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以及生态建设等领域,从逻辑与目标来看,党和国家是希望通过新乡贤在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方面的作用,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以及生态建设提供支持。显然,党和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乡贤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他的传统本性、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结构、权力基础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当前的学术研究以及社会的普遍期待来看,很多人都希望新乡贤能够全方位全覆盖地参与到乡村振兴战略当中来,在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等各领域发挥作用。这样带来的可能疑问是:新乡贤能承受这样的期望之“重”吗?这样的期待可能会逾越党和国家政策限度,会对新乡贤重新出现“污名化”的危险。况且,现代社会诸多因素,也影响着新乡贤作用的发挥,很多关系尚待厘清和解决。
(二)新乡贤“返场”的阻碍因素及影响
党和国家出台的多个文件对新乡贤进行规定,为新乡贤返场提供政策保障,并赋予其合理的社会角色。但也清醒地看到,新乡贤“返场”的“返”之“场”发生了深刻变化,这成为新乡贤返场以及乡贤作用发挥的阻碍因素。
第一,半熟人社会。当前乡土社会已经发生变化,它已经从“熟人社会”过渡到“半熟人社会”,也就是新乡贤返场的现实场域“半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具有明显的特征为:乡村异质性增加,村民熟悉程度下降;地方性共识逐渐丧失,传统规范约束力下降;村民对村庄的主体感逐渐丧失等等。显然,“半熟人社会”的这些特征,会对新乡贤的认知、识别产生深刻影响,也会阻碍新乡贤作为乡村的“道德权威”和“精神领袖”。
第二,权力基础。如果新乡贤嵌入到村民自治当中,形成“新乡贤治村”,参与到乡村社会的政治领域,可能会超越政策限度,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及后果在于:一是,新乡贤治村,尤其是退休干部返乡任职存在合法性身份问题,与现有的法律依据相冲突,导致的可能后果是侵犯村民自治法律制度,扩展开来认识,可能会侵害村民“自治”。二是,乡贤组织异化。当前乡贤组织的异化出现端倪,如乡贤会的“宗族化”、乡贤会基于自身的资源与人脉优势干预乡镇政府正常工作等等,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法律无法在农村正常执行,也侵害党对农村的领导权。
第三,道德多元化。当下传统社会道德受到现代社会的强烈冲击,整个乡村社会呈现出道德多元化倾向。但是,如果新乡贤是带着“中国传统道德”嵌入乡村社会,可能会导致意识形态中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弱化,这与党和国家对新乡贤的政策期待是不相吻合的,即在加强作为文化传承者的同时可能会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的角色。
第四,社会治理基础。当前党和国家的政策赋予新乡贤的社会角色是社会治理参与者,而很多学者在研究时以及社会人们在期待新乡贤“返场”之时,在乡村社会治理方面寄予较高的期待,这种期待掺杂着很多的利益诉求,如果新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逾越“参与者”的角色,把自己变为“治理者”,将会对乡村治理产生影响。一是,侵害乡村治理格局。二是,影响基层司法。
三、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作用的对策
第一,推进城乡协同发展。推进城乡协同发展的意义在于:一是,更好地推进新乡贤的嵌入。推进城乡医疗一体化,协同推进教育,畅通交通,为新乡贤返场创造条件。二是,更好地嵌入现代元素,形成新的地方性共识。推进城乡协同发展,使更多先进的观念根植于乡村,成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诸如法治观念、权利观念,使村民遵守法律,成为新的地方性共识。
第二,合理定位新乡贤的角色。在分析党和国家对新乡贤的政策空间之时,我们提出新乡贤的社会角色是文化传承者、道德榜样、社会风气引领者以及社会治理参与者。在这些角色当中,有两种角色在新乡贤嵌入乡村振兴之时必须转变,否则,新乡贤可能会有“被污名化”的危险。一是,从道德权威向道德榜样转变。道德榜样是一种理想人格,它是新乡贤具有的最核心的东西,它的意义在于:首先它对乡村道德具有引领作用。新乡贤应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者、践行者,通过新乡贤的示范作用,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扎根。其次,道德教化作用。通过道德教化乡民,从传统社会的道德向现代社会的道德转变,建构起符合现代意义的道德,成为前进的动力。二是,从社会治理者到社会治理参与者转变。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途径主要有:在尊重村民委员会的前提下,利用自身掌握的知识为乡村治理提供建议与技术性支持;在国家政策、法律的范围内,为乡村化解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化解建议和解决对策;在国家政策、法律范围内,就乡村治理有关问题向有关机关报告,或以公民身份对有关机关在乡村治理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
第三,推进乡贤组织化建设。新乡贤要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作用,与传统社会的最大差别,是组织化。在推进乡贤组织建设过程中,应当注意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加强新乡贤组织中的党组织建设,贯彻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二是,明确乡贤组织的法律属性。应当明确新乡贤组织是自发性的民间组织,明确新乡贤组织与基层政府、村两委之间的关系,厘清他们之间的责权关系,杜绝新乡贤组织在权力方面的逾越,尤其在化解社会冲突过程中对司法权的干预。三是,新乡贤组织的活动必须限定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范围之内,坚守法律底线,杜绝新乡贤组织以道德之名,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导致矛盾不断恶化。
(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原题《新乡贤助推乡村振兴的政策空间、阻碍因素及对策》,《理论月刊》2019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网贾伟/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