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要权、要钱、要人……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在立法过程中争权夺利,成为广受诟病的问题。李适时认为,要通过立法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让人民充分享受到立法带来的制度红利、法治红利。
关键词:地方立法;法制化;利益;人大常委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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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如图
要权、要钱、要人……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在立法过程中争权夺利,成为广受诟病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9月下旬,来自全国各地的立法工作者汇聚上海,参加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这次研讨会发出了一个明确信号——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要正确处理好权、责、利的关系,既不能由部门左右甚至主导立法,通过立法来扩权、确权、固权,谋取部门利益;又不能无视政府管理需要,只是一味着眼于削权、限权、控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会上强调,“简而言之,就是既要确权又要立责,既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和手段,又要加大监督力度、明确法定责任,避免逐利避险、争权推责、揽功诿过。”
记者了解到,针对部门利益影响甚至阻碍地方立法进程,以及滥用立法资源的状况,各地人大努力从制度上加以规制,推出了不少好做法,为解开难题提供了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