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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审判宪法原则发展小史
2014年06月16日 00:0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林文 字号

内容摘要:独立审判作为中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反复的历史过程。

关键词:审判;宪法原则;发展;宪法;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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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审判作为中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反复的历史过程。

  1939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三条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1946年《陕甘宁边区省宪》(基本法)第58条明确规定:“各级法官得依法独立进行其审判权”,但由于战争、资金等原因,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没有很好地实现。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一次将法院从同级政府中分离出来。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宪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权力关系,确立了独立审判作为新中国的一项宪法性原则。

  1975年宪法取消了独立审判原则,造成法制建设的严重倒退。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重申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原则,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1982年全面修改宪法时,考虑到司法工作要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认为“五四”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有些绝对,最后宪法第126条规定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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