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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法学支撑
2015年05月14日 10:47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商文江 字号

内容摘要: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之后,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则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抓手和路径进行了明确,即全面依法治国。

关键词:法学;治国;实践;逻辑基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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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之后,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则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抓手和路径进行了明确,即全面依法治国。改革是为了更有效地治国,而改革则必须依法。这个“法”主要是指现存的法律,也包括支撑法律作为一个有机体的法学。本文重点探讨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密切相关的四个方面的法学问题,旨在为我国法治化实践所涉及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的实际操作,提供基础支撑。

  “人人平等”是法学的逻辑基础

  科学作为一种逻辑建构,必有自己的逻辑基础。这种逻辑基础就是一门学科中的假设,假设是指不可或缺又不能被证明的那个支点。那么,支撑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假设是什么呢?个人认为,这个假设就是“人人平等”。

  没有这点作支撑,可以有法条或者法律,但不可能有作为科学的法学。这一点,在执法和司法环节,表现尤为突出。选择性执法或者自由裁量权大的司法,直接表现为人和人没有被平等对待。为此,在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下必须坚持的原则。

  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支撑,不仅法学难以发散出科学的理性光芒,也将影响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这一点,过去我们曾有沉痛教训。对此,法学界应有清醒认识,法律界必须坚守职业底线。

  正义是法学追求的价值

  毫无疑问,法学承载、研究和追求的价值就是正义,尤其是执法环节的公平、司法环节的公正。公正是对公平的终极保障,因此,公正是司法环节的目标,而公平则在司法环节前,是社会、经济以及市场交往的价值取向。为了实现这些交往中的公平,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把机会平等地赋予每个社会主体,这种机会平等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在要求。

  至此,我们可以把法治的几个关键词提炼一下:平等、公平、公正。其中,公平是现实生活中每个社会主体、社会乃至国家的价值诉求。相比较而言,平等因为难以被证明,显得飘渺,而公正的前提则是要进入司法程序,又有点森严。因此,对一般社会主体来说,相对于平等和公正,公平往往显得更真实可感、能被触摸。可被感受而又可及,正是保障法治化实现的基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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