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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治理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
2016年09月19日 08:3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清春 董庆华 字号

内容摘要:将生态补偿财政主导与碳汇、排污权交易等市场方式相结合,在政府引导下,依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探索京津冀区域的碳交易、排污权交易的模式。

关键词:京津;大气污染;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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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国内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较为明显,不时出现的雾霾天气给环境污染治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带来了不小挑战。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落实到大气污染防治层面,跨区域协同治理成为解决这一挑战的必然选择。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区域联防联控成效初显。2016年环保部监测的相关数据显示,第一季度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其中,京津冀地区13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9.7%,同比上升21.5个百分点。然而,目前的京津冀协同尚处在初级阶段。近年来,为治理大气污染,保证京津两地的生态环境,污染相对较重的河北省能耗强度和污染物排放大幅降低,但地方经济运行压力陡增。随着节能减排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生态补偿机制的缺失恐会让环境治理协同行动陷入在不同层级政府间相互博弈、难以协调的困境。  

  为了进一步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生态修复环境改善示范区,实现2020年京津冀地区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64微克/立方米的目标,当前应继续深化区域协同机制,特别是形成全方位、高层次的生态补偿机制,以保障区域内不同功能区都能实现公平、和谐、良性发展。今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就指出,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深化区域协同发展的制度保障。  

  追求成本与收益的平等是各地方政府积极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基本条件和重要驱动,而生态补偿制度是短期内化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赢难题的有效途径。生态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生态补偿无法依靠市场供给实现。因此,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健全必然要以政府为主导力量,以配置公共资源的财政政策为主要工具,这对于发挥地方政府、企业及个人等多主体的积极协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统筹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顶层设计工作。首先要打破目前京津冀行政格局的局限,整合三方建立起跨越行政区划的区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京津冀生态环境和社会统筹发展的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跨行政区划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出台一体化的财政补助办法,构建生态补偿的产业扶持政策,重点扶植生态项目、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其次,从国家层面建立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大气污染赔偿者为责任方即赔偿主体,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和恢复者为受益方即生态补偿对象。再次,建构起对京津冀大气污染赔偿、生态补偿方面评估的指标体系,科学制定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补偿要素、补偿范围、补偿模式等具体内容,使得区域内不同主体的决策充分考虑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或成本,进而实现外部效应的内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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