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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布国企家底点“赞”
2014年07月31日 15: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记者 梁卫国 字号

内容摘要:7月 29日的《人民日报》以《15.5万户国企总资产超百万亿元》为题,对财政部关于2013年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情况进行了报道。而且,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东只是国民中的一小部分,而每个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都是全国的所有公民,因而从逻辑上来讲,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应高于、严于一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应该比一般上市公司更阳光、更透明。当然,与公众的信息需求比,这次财政部的国企信息公开还不是制度化的,还是局部的、临时的,我们希望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够成为全面的、普遍性的、系统性的公开。但,无论如何毕竟财政部的国企信息公开迈出了国企信息披露的重要一步,让我们还是为他点“赞”,并盼望有更多的国企信息能够公开。

关键词:公开;国有资产;国资;国企改革;国企信息;经营;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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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的《人民日报》以《15.5万户国企总资产超百万亿元》为题,对财政部关于2013年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情况进行了报道。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独立核算的国有法人企业15.5万户,同比增长5.8%;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04.1万亿元,同比增长16.3%。从营业总收入和实现利润情况看,2013年,全国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47.1万亿元,同比增长10.8%;全国国有企业利润总额2.6万亿元,同比增长5.3%。这里面有很多数据是首次公布,是国企第一次向公众“亮家底”,中央电视台、中国经济报等都从不同角度对“亮家底”进行了报道。笔者在此对财政部这一举措点“赞”。

  从1978年底我国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以来,属于全民的国有企业的信息也不断被披露。从1978年到1992年,国企改革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信息也不同程度地被公众所知晓:“工厂”变为“公司”,“国营”变为“国有”。从1993年起到现在,国企改革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国企改革的信息也伴随着改革的进程而被人们了解:上市、债券、股票等信息出现在公众视野。可以说,从历史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在国企改革的信息的公开与公众所要求的知情权相比,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相比,还是不够的。这些不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选择性披露,报喜不报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全民共享,这是国有企业的重要责任,也是应该向公众披露的重要信息,但在实际中,一些经营业绩不好的国有企业对净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等数据讳莫如深,对公众质疑的环境污染、奢靡消费、垄断经营等“负面”事项也是语焉不详。翻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等,公众看到的只是被选择性公布的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等政绩性质的面子的数据。而表面的繁荣背后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漠视。二是对公众的质疑信息公开不及时。近年来,“央企高薪酬”、“天价招待费”、“国资经营收益不如银行存款”,“银行业的上市圈钱和对外贱卖”,以及频发的国企腐败等乱象,均和国企信息不公开有关。不公开、不透明、缺乏监管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没有数据支撑,人们对国有企业只能是“雾里看花”。三是公开的内容远远不够。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企业应该公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等内容。但媒体记者查询了各级各地国资委网站后发现,不少网站的信息公开内容仍是空白,国有企业信息公开依旧停留在纸面上① 。

  因为弄不清国企盈利的总体情况,了解不到国有企业的收入主要来源、盈利原因、基本趋势、内部使用情况及效益,以及国企利润运用上的有关机会成本,人民对国企的断定往往只能沦为“猜测”或“空谈”。信息公开的严重滞后,使得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难以得到保障,使得人们对国企改革显得或“敬而远之”或“充满质疑”。

  国有企业公开信息,有法律规定吗?有。在我国,公开国有企业信息有法可依。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可不予公开的以外,应一律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查阅,行政机关应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2006年1月,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和说明稿;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一系列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出台,已经初步建构了我国的政府机构(财政、国资)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企业层面,我国也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2009年2月5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国资委公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等内容。

  要求国有企业公开信息,与理相符吗?相符。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国企主管部门的官员都是受全民之托管理和运用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因此,对于他们的经营行为和决策后果,全体国民有权利进行监督。作为“受托人”必须对“产权所有人”公开信息。而“产权所有人”实现监督权的前提之一就是掌握信息。一般上市公司因占用了股东的投资,就必须向股东披露经营信息。那么国有企业占用了全民的资产,有什么理由拒绝向全体国民披露经营信息呢?而且,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东只是国民中的一小部分,而每个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都是全国的所有公民,因而从逻辑上来讲,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应高于、严于一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应该比一般上市公司更阳光、更透明。

  虽然,国有企业公布信息有法可依,于理有据。但现实的悖论是,国企信息公开还是“雾里看花”、“羞羞答答”。但公众是不会等待太久的,现实生活中就是有较真的人。中国网以《要求公开国企改制信息遭拒绝 沈阳一人大代表告赢政府》为题 ②,对国有信息公开的问题进行了报道。王景晨是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的一名人大代表。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遭拒后,他将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告上了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王景晨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信息公开。法院撤销了大东区国资办此前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要求大东区国资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针对原告王景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这无疑是扇了国资管理部门结结实实的一个耳光。如果,每个公民都这么较真,那么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将会更大进步。

  面对国企公开的困难怎么办?只有迎难而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改革经过三十多年,已进入深水区,可以说,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 ③国企信息难以公开的原因有很多。有的牵涉复杂的部门利益,有的在思想认识上难以统一,有的要触动一些人的“奶酪”,有的需要多方面配合、多措施并举。但正是矛盾越大,问题越多,就越要攻坚克难、勇往直前,就越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向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开刀。十八届三中全会也为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除了明确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2020年国企上缴红利达30%”,“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外,还把“推进国企财务预算公开”进行专门明确。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是国企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

  国企如何进行信息公开呢?笔者认为,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应是重要原则。

  一是完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细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不涉及国家安全的非上市国企,必须主动公开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沿用原有财务报告制度。将国资委监管体系之外的国有企业纳入信息披露范围。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管理层组成及薪酬、生产经营状况、员工招聘信息、主要财务数据等重大事项,并对信息披露的渠道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国有企业总体经营状况的信息。

  二是明确责权利,保障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实施。完善内部举报和外部举报的保护制度,鼓励和保护企业员工监督企业的违规行为。构建由各级人大、审计机关、国资委、财政部门、社会审计机构等组成的国有企业监管体系,在媒体及时公布各类监督、审计结果。同时,将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纳入考核体系,明确考核奖惩,对报喜不报忧的企业予以批评。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记录还可纳入其信用体系建设,与其他政府部门及银行机构共享。

  三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在信息公开。国企信息难以公开,一方面是国资管理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存在欠账,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主辅分离、减员增效再就业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更重要的是国企改革中涉及部门利益、集团利益等“深水区”的一些根本问题尚未触动。面对困难,我们责无旁贷。要统筹各方面的利益因素,进行全面深化改革。

  当然,与公众的信息需求比,这次财政部的国企信息公开还不是制度化的,还是局部的、临时的,我们希望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够成为全面的、普遍性的、系统性的公开。但,无论如何毕竟财政部的国企信息公开迈出了国企信息披露的重要一步,让我们还是为他点“赞”,并盼望有更多的国企信息能够公开。

  注释:

  ①信息不透明成国企腐败温床,2014年06月30日00:17 ,来源:经济参考报。

  ②《要求公开国企改制信息遭拒绝 沈阳一人大代表告赢政府》,中国网, 2012-07-27。

  ③《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2014-07-04 04:29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原话来自,国家主席习近平2月7日在俄罗斯索契接受俄罗斯电视台专访时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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