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一对违犯丧制、不遵孝道者进行清议处罚所谓清议,最初是指东汉以来乡里中形成的关于人物批评的舆论,其内容包括对被品评者道德上优缺点的评价,而评价的标准则是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规范。首先,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和尊卑等级秩序,司徒府官吏可以参与制订有关皇帝、皇后大丧及奔赴山陵之制以及维护有关诸侯王、长吏、故将、举主的奔丧、吊祭之制,凡违犯丧制者即由中正贬降乡品,并报请司徒府“注列黄纸”,受到清议惩罚。诸如清议组织的完善化,清议内容的礼制化,清议处罚的程序化等等,都表明汉魏以来的乡里清议经过历史嬗变,已经超越了单纯的道德评价和人伦褒贬的范畴,成为代表着两晋统治集团的根本意志,并从丧礼的实践层面切实维护名教之治的工具。
关键词:处罚;继母;违犯;丧礼;官吏;九品;父母;奔赴;山陵;维护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张旭华,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河南 郑州 450001
【内容提要】两晋时期标榜“以孝治天下”,大力提倡孝道,因此,在对汉魏以来的丧葬礼制进行改革完善的同时,两晋王朝又通过州郡中正主持清议,着重从丧礼的实践方面来维护孝道,并将违犯丧制、有悖孝道、居丧违礼作为清议的主要对象。与汉魏清议相比,两晋清议已经演变成颇具威力的道德惩罚手段,并从丧礼的实践层面,成为切实维护名教之治的工具。
【关 键 词】丧礼;孝道;中正;清议
两晋时期是礼学极端发达的时期,也是吉、凶、军、嘉、宾五礼体系从孕育发展到日趋成熟的重要历史时期①。尤其是在西晋王朝建立之后,由于统治者大力提倡孝道,标榜“圣朝以孝治天下”②,因而传统礼制中的丧葬礼仪也格外受到重视。两晋对汉魏以来的丧葬礼制作了一系列的重要改革,例如,两晋皇帝亲为表率,躬行孝道,并实行大臣终丧三年之制③。晋武帝太康中,命挚虞典校荀所撰《五礼》。挚虞删繁就简,随类通合,而于丧服制度用力最勤,改作最多,其所改定丧礼于晋惠帝时诏准并付诸实施④。西晋统治者在进行丧礼改革的同时,又纳礼入律,即以丧葬礼制列入国家法令,并正式颁布了《丧葬令》⑤。此外,晋代的礼学专家对丧服制度进行了深入持久且又广泛热烈的讨论,也推动着丧礼、丧制的不断革新与日臻完善⑥。所有这些,不仅充分体现了晋代“以孝治天下”这一施政方针的重要内涵,而且也适应了司马氏集团提倡孝道和实行名教之治的现实需要,从而在礼制建设方面为维护名教之治提供了重要依据。
如果说两晋时期的丧礼改革是从礼制方面来规范人们的孝道观念和行为准则的话,那么,由州郡中正主持的乡里清议,则是从礼制的实践方面来维护孝道,并成为对违犯丧制、不遵孝道者进行惩罚的政治手段和舆论工具。关于两晋清议,虽有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⑦,但综合性的研究尚不多见。为此,本文拟从丧礼实践与中正清议的关系入手,重点对两晋时期违犯丧制、不遵孝道以及居丧违礼的清议案例进行综合考察,以见该时期中正清议的对象、影响及其时代特征。
一 对违犯丧制、不遵孝道者进行清议处罚
所谓清议,最初是指东汉以来乡里中形成的关于人物批评的舆论,其内容包括对被品评者道德上优缺点的评价,而评价的标准则是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规范。曹魏建立九品中正制,中正就根据乡里清议来厘定、提升或贬降某人的乡品,从而向吏部提供任免或升降其官位的依据⑧。世入西晋,清议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就清议的内容来说,其时清议已不再包括对被品评者优点的褒奖,而是专指对其违犯儒家名教言行的揭发⑨。特别是在司马氏标榜以孝治天下,大力提倡孝道的情况下,崇尚孝道尤其受到重视。因此之故,州郡中正也往往把有悖孝道和简忽丧制作为清议的主要对象,诸如居丧无礼、居丧婚嫁、行服不当、事父母不谨不孝等等,均由中正实行清议处罚。而一玷清议,轻则降品,重则免官,甚至于沉废闾巷,终身禁锢。于是,清议逐渐演变成一种颇具威力的道德惩罚手段,并对士人的品第升降和仕途进退产生了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从主持清议的机构来说,晋武帝时为了加强对地方选举的控制,又在曹魏司徒府典选的基础上,加置司徒左长史一职⑩,从而使中正的管理体制更为完备。司徒府作为中正的上级部门和主管机构,也主持清议,并可发动大规模的清议活动。如晋武帝时司徒魏舒“所统殷广,兼执九品,铨十六州论议”(11)。晋惠帝元康二年(292年),司徒王浑发动十六州中正检举揭发“冒丧嫁娶”的官吏,上奏朝廷贬其官职,“以正清议”(12)。又司徒左长史“执天下清议,宰割百国”(13)。可见执掌“天下清议”,整肃吏治风俗,也是司徒、司徒左长史的重要职责。此外,两晋时期的御史中丞、尚书省官吏、国子学和太学博士等也可以参与清议,他们或是对违犯丧制的官吏进行弹劾,或是对中正清议是否允当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从而构成两晋清议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
两晋时期,为了维护丧葬礼制,推行孝道,由司徒府和州郡中正对违犯丧制及不遵孝道者进行清议处罚的案例是很多的,而且涉及丧礼实践的各个方面。
首先,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和尊卑等级秩序,司徒府官吏可以参与制订有关皇帝、皇后大丧及奔赴山陵之制以及维护有关诸侯王、长吏、故将、举主的奔丧、吊祭之制,凡违犯丧制者即由中正贬降乡品,并报请司徒府“注列黄纸”,受到清议惩罚。如《通典·礼四十》“奔大丧”条:
晋惠帝崩,司徒左长史江统议奔山陵曰:“往者荡阴之役,群僚奔散,义兵既起,而不附从,主上旋宫,又不归罪。至于晏驾之日,山陵即安,而犹不到。自台郎御史以上,应受义责,加贬绝,注列黄纸,不得叙用……承诏书而制奔赴之期,以为分别远近,则典而不畅;检校险易,则密而不弘。故拟七月之典,以议今事。达官名问特通者,过期不到,宜依退免法,注列黄纸,三年乃得叙用。”
“荡阴之役”是指晋惠帝永安元年(304年),东海王司马越奉惠帝北征,讨成都王司马颖于安阳,结果大败于荡阴,百官逃散,晋惠帝被俘至邺。后成都王颖挟惠帝走洛阳,东海王越攻杀成都王颖,录尚书事,总揽大权,并于永兴三年(306年)毒死晋惠帝,拥立晋怀帝司马炽。晋惠帝安葬之后,一些逃散的官吏仍不奔赴山陵,以尽臣子之道,故江统建议“自台郎御史以上”皆加清议,贬降乡品(即中正品第),永不叙用。另外,针对“八王之乱”以后出现的政治动荡和皇权衰微等情况,江统又奉诏“制奔赴之期”,并定制以七月为限。此后凡皇帝大丧不能及时奔赴或过期不到者,皆依“退免法”由中正贬降乡品,并由司徒府“注列黄纸”,三年乃得叙用。所谓“注列黄纸”,是说中正须将降品结果及时通知司徒府,以便改正原来所定乡品,以备吏部选官时参考。江统的建议被朝廷采纳,及至东晋仍沿用不废。同卷、同条载东晋时司徒西曹属王濛议皇后山陵及奔赴之制曰:
东晋成帝咸康中,恭皇后山陵,司徒西曹属王濛议立奔赴之制曰:“三代垂文,观时损益。今服教之地,远于古之九服,若守七月之断,远近一概者,惧非通制。请王畿以外,南极五岭,非守见职,周年不至者,宜勒注黄纸,有爵土者削降。永嘉中,江统议不奔山陵,但三年不叙,于义为轻。今更立如牒……万里外以再周为限。自此以内,明依前牒,虽在父母丧,其责不异”……诏曰:“今轻此制,于名教为不尽矣。今宜以议者既众,不必改先制,如濛所上施行。”
王濛认为奔赴山陵之制虽应遵守三代旧典,但同时也强调晋域广大,不必固守“七月之断”的古礼,而是应“观时损益”,区分远近,王畿以内以七月为限,王畿以外以周年为断,万里以外则以再周为限。凡不及时奔赴者,则由中正贬降乡品,并报司徒府“勒注黄纸”,予以清议处罚。王濛的建议被采纳了,咸康八年(342年)成帝死时还沿用了这个条制。当时殷融议云:“司徒西曹属王濛以周年为限,不及者除名,付之乡论。”康帝诏曰:“依王濛所上为条制。”这里说的“付之乡论”,也就是付之乡论清议,由中正降品之意。可见两晋时期议定奔赴山陵之制之严,并通过中正贬降乡品和司徒府“注列黄纸”等措施,作为清议处罚的重要手段。
西晋诸侯王薨,其国大臣行服如朝廷大臣之于天子。《晋书·丁潭传》载:“辄案令文,王侯之丧,官僚服斩,既葬而除。”时琅邪王司马裒薨,其国郎中令丁潭奉诏葬毕除服,心丧三年。王国官属若违犯此制,也要受到清议惩处。《晋书·李含传》载:
寻举秀才,荐之公府,自太保掾转秦国郎中令。司徒选含领始平中正。秦王柬薨,含依台仪,葬讫除丧。尚书赵浚有内宠,疾含不事己,遂奏含不应除丧。本州大中正傅祗以名义贬含。中丞傅咸上表理含曰:“臣州秦国郎中令始平李含,忠公清正,才经世务……秦王之薨,悲恸感人,百僚会丧,皆所目见。而今以含俯就王制,谓之背戚居荣,夺其中正。天王之朝,既葬不除,藩国之丧,既葬而除……臣从弟祗为州都,意在欲隆风教,议含已过,不良之人遂相扇动,冀挟名义,法外致案,足有所邀,中正庞腾便割含品。臣虽无祁大夫之德,见含为腾所侮,谨表以闻,乞朝廷以时博议,无令腾得妄弄刀尺。”帝不从,含遂被贬,退割为五品。
此事《通典·礼四十八》“斩衰三年”条有载,且文意较胜。如傅咸上表云:李含“俯就王制,如令除服,葬后十七日乃亲中正职。时议谓之背戚居荣,夺其中正。”但实际情况却是:“含有王丧,上请差代。尚书敕王葬日在近,葬讫含应摄职,不听差代。葬讫,含犹踌躇,不时摄职,司徒屡摘罚访问以蹴含,含乃视事。含承天台之敕,逼司徒之符,然后摄职,含之适职,随而击之,此为台敕府符陷含于恶也。”由此看来,李含“葬讫除丧”符合王制,但尚书赵浚“疾含不事己”,敕李含葬讫摄职,随后又以“背戚居荣”而阴谋陷害之。州大中正傅祗、郡中正庞腾不明就里,遂对李含贬降乡品,予以清议处罚,以致李含终因“葬讫除丧”一事被贬,成为一桩冤案。
汉魏以来,随着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加强,门生故吏与举主、郡将之间也形成一种特殊的关系。《宋书·礼志二》载:“汉、魏废帝丧亲三年之制,而魏世或为旧君服三年者。至晋泰始四年,尚书何桢奏:‘故辟举纲纪吏,不计违适,皆反服旧君齐衰三月。’于是诏书下其奏,所适无贵贱,悉同依古典。”然而,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到晋惠帝时,仍然有人将不为旧君服丧视为违犯丧纪,并告之州大中正,要求对之加以清议处罚。《通典·礼五十九》“与旧君不通服议”条记载这样一件事:
惠帝元康中,赵郡吏苏宙不奔吊于郡将,中郎、关中侯曹臣移冀州大中正:“臣以元康四年,为先定公薨背,还济北穀城墓宅安厝。太学博士赵国苏宙,昔先公临赵,以宙为功曹,后为察孝。前臣遭难,宙为镇东司马;赵之故吏,有致身叙哀者,有在职遣奉版者,唯宙名讳不至。宙今典礼学之官,口诵义言,不可废在三之义。于宙应见论贬。”
“在三之义”是指君、亲、师,可见当时风俗仍以故将、举主为“君”。其时朝廷将苏宙之事下省论议,苏宙也上书为自己辩解说:“宙虽不德,数受教于君子,宁有故将之丧,而忘奔赴之哀。”并称自己“闻凶则因发键步,书吊嫡孙,键步迴说,丧已还东阿,留书付其从子综”。当时参与讨论者大抵皆同情苏宙。如国子博士周裒就说:“苟能致书唁,吊祭阙之可也。”河内太守孙兆也说:
秦罢侯置守,汉氏因循,郡守丧官,有斩衰负土成坟,此可谓窃礼之不中,过犹不及者也。至于奔赴吊祭故将,非礼典所载,是末代流俗相习,委巷之所行耳,非圣轨之明式也。今之郡守内史,一时临宰,转移无常,君迁于上,臣易于下,犹都官假合从事耳。又当故将未殡之前,已受天子肃命之任,王事敦我,密勿所职……犹不得将养父母,而况远赴吊祭故将乎!其议贬者,可谓行人失辞(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