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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费立税”下的资源税改革
2014年10月16日 11:23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赵月若雪 胡畔 字号

内容摘要:在刘颖看来,从价计征能够通过经济手段提高效率,抑制需求,减少资源浪费。

关键词:从价;资源税改革;基金;财税;天然气;征收;煤炭资源税;收费;原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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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之一,资源税改革近日取得了新的进展。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会议决定,在做好清费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会议要求,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10月9日和10日,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发布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和《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74号)3项通知,宣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同时,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幅度确定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且税率公布前要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此外,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同时要求地方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各项收费基金。简而言之,资源税改革,一是“清费”,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行政性收费;二是“立税”,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促节能

  多年以来,我国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系主任刘颖认为,该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例如一吨煤收税多少,与它出售价格没有关系,资源税额是不变的”,她这样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解释道。

  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是既定的改革方向,早在201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就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原油、天然气率先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但煤炭行业的从价计征改革却因时机不够成熟搁置。财政部近日表示,此轮煤炭资源税改革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近期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财税秩序,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也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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