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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责任伦理
2017年12月28日 11:16 来源:《新闻爱好者》 作者:罗彬 字号

内容摘要:【摘要】任何一次社会的重大变迁在某种程度上都将催生一种新的伦理精神,当代中国新闻实践的变迁也需要新的伦理来支撑,这就是责任伦理。新闻传播责任伦理的建构应以“行为善”和“品德善”为其内在维度,形成当代新闻传播伦理的新模式。一、新闻传播责任伦理的内涵责任伦理是马克斯·韦伯于1919年在慕尼黑大学的一篇演讲《作为职业的政治》中最早提出的命题,他认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要理性而审慎地行动,在行动之前一定要审慎而理性地选择行动方案和途径。三、新闻传播责任伦理的建构责任伦理是关乎未来的伦理,它要求人们在平时的行为中,不能损害未来社会的利益,绝不可能拿整个人类的生存去冒险,需要审慎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利。

关键词:伦理;新闻传播;道德规范;媒体;角色;社会责任;职业责任;政治;新闻实践;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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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任何一次社会的重大变迁在某种程度上都将催生一种新的伦理精神,当代中国新闻实践的变迁也需要新的伦理来支撑,这就是责任伦理。责任伦理拓宽了传统伦理学研究的范畴,也赋予了其新的道德维度。新闻传播责任伦理的建构应以“行为善”和“品德善”为其内在维度,形成当代新闻传播伦理的新模式。

  【关键词】新闻传播;责任伦理;伦理维度

 

  责任伦理是以“尽己之责”“各尽其责”为基本内涵的一种伦理规约,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主体承担与其社会角色相对应的职责、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行为后果的承担。新闻传播成为一门职业独立并拥有一定的权力以来,责任便伴随左右,正如徐宝璜先生所说:“新闻记者,对于社会,负有重大之责任。彼以颠倒是非,博官猎贿,或专以致富为目的而办新闻纸者,乃新闻事业之罪人。”[1]对社会负责、对人负责是新闻传播内在的要求和本应有的道德责任,也是责任伦理的基本内涵。

  一、新闻传播责任伦理的内涵

  责任伦理是马克斯·韦伯于1919年在慕尼黑大学的一篇演讲《作为职业的政治》中最早提出的命题,他认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要理性而审慎地行动,在行动之前一定要审慎而理性地选择行动方案和途径,避免可预知的不良后果。责任伦理是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我们每个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做的道德判断,以此强调要对行为及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原本应该有的道德价值,它更加关注行为后果的价值和意义。责任伦理的核心是“尽己之责”“各尽其责”,把人当作唯一的责任主体。人的责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我们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人之为人的前提条件,也是人性的内在要求,无论你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有什么样的名望及权势,都没有任何理由放弃自己的责任。齐格蒙·鲍曼认为,人的本质在于责任的道德性存在,因此,当我们选择了一种职业,就应当将它当作是超功利的“天职”,而不仅仅是谋生的工具,不计名利、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唯此,生命才会获得真正的价值。同时,“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2]。其次,责任伦理拓展了传统伦理的研究范畴,传统伦理范畴一般只限于发生在近距离并且有直接关系的主客体之间,如“爱邻如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在时间上可预见的范围内的行为;在空间上把责任主客体限定为邻近空间范围内。责任伦理在时间上不仅关注时下,更关注未来,强调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进行预测并防范以及该有的担当;在空间上关注对象不仅包括可预见的范围内的行为,还包括未来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主张我们在享受眼前利益时如果损害未来利益就要担负责任。在伦理结构上,伦理关系发生在所有与我们行为相关的个体与群体之间,主张任何一个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和谐、互惠、共进,大家同为一个命运共同体。责任伦理以每个人的角色、职务为逻辑起点,最终源于人类社会生活,源于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同身份、不同角色。马克思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3]每个人只有通过承担道德责任才能在这个社会立足、生存和发展。

  责任伦理还是一种包含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的双重实践。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规范伦理通过具体新闻道德规约的制定,将责任内化为制度化的道德条款,要求人们自愿自觉地接受约束。美德伦理是实现道德责任的前提,或者说责任伦理必须是一种美德伦理。只有把道德规范融入人的德行中,将负责任内化为道德品行的一部分,成为一种情感和行为上的习惯,成为一种真正稳定的、属于自己的东西,道德规范、道德责任才能被真正遵守,从而得以实现。在新闻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在面对突发事件或“道德两难”时的反应很多时候并不是出于有意识地遵守、应用某种道德规范,而是出于一种习惯行为,这种习惯行为来自人们长期实践形成的道德品行。因此,曹爱文面对落水女孩第一时间是放弃采访下水救人,把人的生命、社会责任放在首位。正如韦伯所说“能够深深打动人心的是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龄大小),他意识到了对自己行动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依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我们每一个人只要精神尚未死亡,就必定有可能在某时某刻置身于这样的一个处境”。[4]

  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就是一个责任的世界,责任伦理要求每个个体对自然和社会都要高度负责,对所有人都报以伦理关怀之情愫,理性审慎地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并对有可能发生的所有行为的后果负责。人的责任源自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出于特定的社会职位和角色,我们每个人的社会身份、生活角色不同,因而也就承担着各种不同的责任。新闻传播责任同样源自新闻传播活动本身的角色担当,它是指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在新闻实践中应该恪守的行为规范和义务,本着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原则,自觉承担起对社会、公众的责任。责任与新闻职业道德、义务勾连在一起,从而规定了新闻传播“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内容。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是人,包括传播者、受众、媒体管理者、新闻源等,而作为一种职业的新闻传播,只有从事新闻传播业务的职业工作者才是责任主体,对新闻传播的内容及其后果负责。而新闻传播的责任客体则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这里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指“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5],包括社会制度、社会群体及社会中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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