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台湾著名作家、编剧琼瑶诉于正等五被告侵犯改编权、摄制权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
关键词:连城;琼瑶;侵权;被告;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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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宫锁连城》的罪与罚
台湾著名作家、编剧琼瑶诉于正等五被告侵犯改编权、摄制权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法院判决琼瑶胜诉,涉案电视剧《宫锁连城》停播,于正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大快人心!!!”判决一出,影视迷小李就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并连用三个感叹号来表达自己的心情。
这桩公案始于2014年4月。当时,于正编剧并监制的《宫锁连城》正在各大电视台热播。然而其人物关系、主要情节与琼瑶经典作品《梅花烙》多处相似,引发各界关注。随后,琼瑶以《梅花烙》小说和剧本改编权、摄制权被侵犯为由,将于正和四家制作公司告上法院。
历经8个月审理,这起案件暂告一个段落。不过宣判后,于正工作室随即发布声明,称“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琼瑶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则向记者表示,如果案件进入二审,将继续打到二审判决出来。
记者走访了相关专家、法官和律师。大家一致认为,不论最终走向如何,这都是一个里程碑性质的案件,对影视行业具有警示意义。
侵权
你拍清宫戏,我也拍清宫戏;你写“偷龙转凤”,我也写“偷龙转凤”……《宫锁连城》一播出,就引发了广泛争议。
判决书指出,《宫锁连城》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梅花烙》高度近似,可以认定《宫锁连城》与《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梅花烙》改编的事实。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我们对原告和被告的作品进行了详细的比对,对于人物关系、特定情节以及特定情节构成的整体进行了分析,认定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在此基础上进行拍摄电视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摄制权。”本案承办法官冯刚说。
冯刚特别指出,法律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文学作品的情节本身也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带来特有的欣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达到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而受到保护。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认为,一审判决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判决中提到的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是美国早在1930年就提出的一个概念。不同作品的临界点不一样,比如传记作品表达的空间可能小一点,虚构作品的表达空间大一点。这需要在不同案件、不同作品中具体把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