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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无牙老虎”——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委员长朴容相博士专访
2015年03月10日 10:16 来源:《新闻记者》2015年第2期 作者:许静 字号

内容摘要:新闻传播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所以“至今没有一个国家制定过一部规范媒介活动中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或法典”。①各国新闻实践表明,对新闻传媒的有效管理要在不同层面进行,不仅要靠司法与行政的他律,而且要靠行业的自律。因此,以新闻投诉委员会(Press Council)为代表的新闻自律机构在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存在,尤以英国曾经的报业投诉委员会(The Press Complain Commission, 简称PCC)最具代表性。

关键词:新闻传播;法制新闻;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舆论监督;新闻纠纷;新闻讼诉;新闻投诉委员会;法律;新闻实践;新闻侵权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许静,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感谢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韩慧渊女士的翻译及协调帮助。

  新闻传播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所以“至今没有一个国家制定过一部规范媒介活动中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或法典”。①各国新闻实践表明,对新闻传媒的有效管理要在不同层面进行,不仅要靠司法与行政的他律,而且要靠行业的自律。因此,以新闻投诉委员会(Press Council)为代表的新闻自律机构在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存在,尤以英国曾经的报业投诉委员会(The Press Complain Commission, 简称PCC)最具代表性。

  上世纪末,中国学者针对当时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纠纷频发而新闻诉讼持续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也曾对建立新闻仲裁制度进行过探讨。②2014年12月8日下午,中国记协针对绵阳市人民医院对《南方周末》有关“走廊医生”的报道涉嫌失实的投诉,主持召开了专题新闻评议会,为我国的新闻评议开了个头。

  在我们的东邻韩国,也早在三十几年前就成立了言论仲裁委员会,主要进行新闻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在机构设置、人员产生、资金来源和调解仲裁方式等诸方面都独具特色,并且日益受到社会各方及媒体企业的好评和支持。被舆论批评为“无牙老虎”的英国PCC 组织最近已经解散,而将根据皇家宪章(Royal Charter)建立的新机构与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有一定的相似性。2014年11月11~14日,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举办题为“New Era For Freedom of Speech”国际研讨会,这是韩国确立媒体仲裁制度30多年后首次召开国际研讨会。笔者有幸受邀与会。在此次国际研讨会中发现,韩国的媒介仲裁之有效,在于特定的法律保障,更在于市场经济的成熟发展。市场条件下的涉事各方主体地位相对平等,更愿意快速有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参会之余,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委员长朴容相博士(以下简称朴)接受了笔者(以下简称许)访谈,并在成稿后又进行了核对补充,介绍了他们有关制度和工作情况。

  许:感谢您能接受我的专访。首先从名称说起吧,为什么叫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好像实际的意思和汉语的字面意思不太一样。

  朴: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Press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PAC。“言论仲裁委员会”是韩语中的汉字表达,其中“言论”一词,在韩语中就指新闻媒体,即Press 或media organization。至于Press究竟包括哪些媒体,韩国的《对新闻报道造成损害的新闻仲裁与救济法案》(The ACT ON PRESS ARBITRATION AND REMEDIES, ETC.FOR DAMAGE CAUSED BY NEWS REPORTS,[2]以下简称法案)第二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实际应涵盖当前所有的新闻媒体,包括传统的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新闻媒体。该法案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其目的在于“使传媒自由与其公共责任兼容。因此,通过建立有效的救助制度,或通过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关乎名誉、个人权利或其他法定利益被传媒机构的新闻报道或新闻传播侵害所造成的纠纷”。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就是根据该法案的规定而成立,对因媒体新闻报道而造成的损害进行调解和仲裁,使损害得到迅速及免费的补救。

  具体过程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新闻侵害发生;二是相关方要求调解及仲裁;三是进行侵害补救。实际上,虽然我们叫仲裁委员会,但实际处理的案件中调解远远多于仲裁。以2013年为例,我们总共处理了调解案例2433项,仲裁案例190项,二者在数量上的差别还是挺大的。

  许: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81年,当时的直接起因和基本构想是什么?

  朴:言论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81年3月,是在当时的传媒基本法(BASIC PRESS ACT)的框架下成立的。当时的韩国没有能够解决媒体纠纷的机构。为了解决媒体报道带来的侵权问题,并保障国民的“反论权”,韩国引进了媒体仲裁制度,并设立了言论仲裁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公正地调解和仲裁,节省人们的时间和费用。这样做,对国民、对媒体都有益处。

  许:言论仲裁委员会成立至今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了,这期间经过哪些发展变化?下一阶段的目标是什么?

  朴:言论仲裁委员会1981年成立。1987年,为了强化制度的实效性,引进了当事人出席强制条款。1995年,委员会综合各种情况,引进了职权调整决定权。2005年,韩国通过并实施了《对新闻报道造成损害的新闻仲裁与救济法案》(The ACT ONPRESS ARBITRATION AND REMEDIES, ETC.FOR DAMAGE CAUSED BY NEWS REPORTS,[3]引进损害赔偿请求权)。2009年,该法案第一次修订,将网络新闻服务(搜索引擎)和IPTV等互联网多媒体广播电视也纳入调解仲裁对象。最近我们在考虑对复制、传送媒体报道的Web文件和博客(blog)等进行调解仲裁。也在想办法帮助申请期限已过,但因媒体纠纷在网上持续发生而受困扰的申请人。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我们的制度来解决这些新媒体带来的问题。

  许:这次来参加会议的瑞典、挪威、爱沙尼亚、奥地利等欧洲各国、以色列等中东国家,还有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等国都有自律性质的新闻投诉委员会(Press Council),其运作模式都有相似性,以前往往以英国的PCC为代表。但英国《世界新闻报》事件后,PCC被责为“无牙老虎”而在不久前解散,筹建新的机构。韩国的言论仲裁委员会和它们不同,很独特,也受到社会各方及媒体的认可和欢迎。您觉得韩国媒体仲裁制度成功的经验是什么?

  朴:英国的自律制度非常理想,但是有几个短处:一是作为一个自律性媒体行业协会,它不能强制所有媒体加入;二是自律机构的决定没有强制性;三是该机构运行的财源来自媒体,但是媒体很多情况下会回避缴费。

  相比之下,韩国的媒体仲裁制度有以下四点优势:第一,法律明确规定了被侵权者可以申请调解和仲裁的对象媒体。委员会在设立初期仅限于处理传统媒体的新闻侵害,但现在我们将网络媒体和搜索引擎、IPTV等新媒体也纳入进来,实际包括了全部媒体。第二,对于调解和仲裁的当事媒体,我们有强制其参与的法律根据,因此如果接到我们的传票,相关媒体就会出席参与调解仲裁。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如果两次不参加审理,就当作取消调解仲裁申请,也就是说会被当作接受了申请人的请求。第三,如果事件内容非常明确的话,就算当事人不参加调解仲裁,委员会在审议了申请内容之后,可以自行决定驳回,或者做出调解决定。如果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就直接把案件转到法院诉讼。第四,言论仲裁委员会的运行经费来自韩国“放送通讯基金”,这个基金主要是从广告费中提取相应费用而构成的。因此我们委员会有独立活动的财政基础。综上所述,言论仲裁委员会的活动,于法有据,财源稳定,因此多年来运转顺利,也深获社会各方包括媒体方的好评。

  许:目前言论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架构如何?

  朴:目前委员会有86位委员,包括一名委员长(由文化观光部任命)和两名副委员长。委员会下设18个仲裁庭,其中8个设在首尔,10个设在釜山、大邱、大田市京畿道、江原道和济州岛等大城市和省会城市。每个仲裁法庭有5名仲裁委员,其中包括现役的法官、律师,有十年以上经验的前记者、传媒界杰出人士,还有文化界的知名人士,比如您在会议期间见到的那位诗人。每个仲裁法庭的主任专员由委员会的主席任命,只有在职的法官或律师有资格担任主任委员。委员会还设有秘书处,负责支持委员会的运行。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下设三个部门:听证部、教育部和运营部。主要任务包括:安抚受害方,提出救济方法,进行有关言论仲裁制度的研究和出版,为委员会和言论仲裁制度做推广和教育,组织内部研讨会和公共论坛。

  许:你们虽然叫仲裁委员会,但实际工作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两大类,而且调解案例远多于仲裁案例,那么两者的差别是什么?

  朴:是的,我们的工作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两项。其中调解案例远远多于仲裁案例。调解(conciliation)是由仲裁庭帮助冲突双方达成一致的纠纷处理方式。无论是受侵害的一方,还是媒体方、网络新闻服务业务经营者或互联网多媒体广播经营者(以下简称“媒体”),都可以启动调解程序。仲裁则是由仲裁庭作为第三方做出具有法律效应的强制性的终审裁定来处理纠纷。因此,受侵害方和相关媒体必须提交一份书面协议,承诺履行仲裁决定。仲裁判决与司法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媒体违背仲裁判决,投诉人可以状告媒体,请求执行仲裁判决。

  许:进行调解和仲裁一般有什么样的程序?

  朴:裁决的程序包括四个步骤:共同提出仲裁协议——填写仲裁申请——进行仲裁——发出仲裁决定。首先是填写调解申请。从侵权报道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都可以提出调解申请,但如果超过6个月,仲裁委员会就不予受理。其次,调解程序会在申请提出14天内召开,除非委员会决定终止调解。如果委员会决定终止调解,也必须在21天内完成。

  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投诉方与媒体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完成。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则与司法判决有同等效用。如果媒体违反协议,被侵害方可以提请法律诉讼,以执行协议。二是终止调解。如果双方经过调解程序后不能达成协议,委员会就可能终止调解,因为这既能考虑争议双方的利益及相关条件,又不与调解诉求的目的相违背。终止调解的决定应在申请表递交后21天之内做出。如果投诉人或媒体方在7天内不驳回交付给他们的仲裁调解判决正本,则调解裁决与司法调解同样有效。如果两方中的任何一方进行申诉,则调解仲裁判决不生效,而且与此同时,该申诉被认为等同于司法起诉。司法审理开始之后,投诉人和媒体就被分别认定为原告和被告。三是做出调解失败的决定。如果该案不合适或不能被调解,委员会会做出调解失败的决定。

  委员会也可能驳回投诉。如果认定投诉人没有适当的理由伸张其更正新闻报道的权利,或者如果被要求的回应被发现既不真实又不准确,或者如果发现投诉者将向委员会的投诉用于商业目的,委员会可以驳回其诉讼。如果投诉超过法定有效期,委员会可以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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