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人 >> 长廊漫步 >> 杂谈
道法自然的要义
2015年07月24日 10:09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海明 字号

内容摘要:老子所说的“自然”并不是一个居于道之上的抽象存在,也不是外在于人类自身的客观之物,而是本然,是自然而然在“道法自然”等观念影响下,古代中国孕育出了独特的美学系统。老子不是美学家,《老子》中也很少谈文学艺术,但其中某些用语如“妙”“朴”“虚实”“有无”,某些命题如“大音希声”“大巧若拙”“涤除玄览”“知白守黑”等,却对后来的中国古典美学和艺术理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美学的重要范畴和艺术创作的基本法则。道法自然意在尊重规律“道法自然”语出《老子》第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关键词:老子;道法自然;美学;艺术作品;万物;艺术家;庄子;艺术创作;文学艺术;文艺创作

作者简介:

  老子所说的“自然”并不是一个居于道之上的抽象存在,也不是外在于人类自身的客观之物,而是本然,是自然而然

  在“道法自然”等观念影响下,古代中国孕育出了独特的美学系统。与西方哲人认为艺术起源于对自然的模仿不同,中国古人并不赞成逼真地复制现实,而主张在作品中呈现自然昭示的意蕴

  领悟“道法自然”,有助于认识和尊重艺术创作特有的规律,提升艺术作品的审美品位,使传统美学精神在现代艺术之树上绽放新的花朵

  

  老子不是美学家,《老子》中也很少谈文学艺术,但其中某些用语如“妙”“朴”“虚实”“有无”,某些命题如“大音希声”“大巧若拙”“涤除玄览”“知白守黑”等,却对后来的中国古典美学和艺术理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美学的重要范畴和艺术创作的基本法则。而其中最具根本性、最广为人知的,则非“道法自然”莫属。

  道法自然意在尊重规律

  “道法自然”语出《老子》第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意思是人取法于地,地取法于天,天取法于道,而道则取法于自然。对老子所说的“自然”,今人容易产生两个误解:一是将“自然”理解为一个比道更高、更抽象的存在物,二是将“自然”等同于与人类社会相对应的自然界。但事实上,老子所说的“自然”并不是一个居于道之上的抽象存在,也不是那个外在于人类自身的客观之物,而是本然,是自然而然。因此,“道法自然”的意思其实就是遵循事物自身发展的规律,它的另一种表述是“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无为者,顺其自然也,因其本然也。唯其如此,道才能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自然成就一切。

  老子所说“自然”非客观之物,但“道法自然”并不反对以自然造化为师。既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那么天地万物无疑是人取法的对象。问题的关键在于,所法者并非物之表象,并非天地、自然万物的客观形态,而是显现于其中的某种意蕴。老子有关道的认识,得自他对自然万物的观察和思考。正是从对草木由盛而衰的生长周期,对水流冲击、侵蚀岩石过程的观察中,老子意识到“强大处下,柔弱处上”和“弱之胜强,柔之胜刚”的道理,进而总结出“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的规律。万物各有其道,有其自身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人道、地道、天道莫不如是,而皆以自然为依归。

  庄子进一步发展了老子的哲学思想,同时也把隐含在老子哲学中的潜在美学思想充分地展开了。在《庄子》一书中,“道法自然”的思想以寓言的形式得到了具体生动的阐述,如通过“东施效颦”“混沌开窍”等故事说明自然为美的道理,通过“伯乐治马”“鲁侯养鸟”等故事批评人为改变事物自然本性的做法。值得一提的是,庄子并不绝对否定人为的作用。固然,“残朴以为器,工匠之罪也”,但如果是在顺应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从事人的创造,“既雕既琢,复归于朴”,便能巧夺天工、妙造自然,臻于“刻雕众形而不为巧”的境界。《达生篇》记梓庆削木为公式,见者惊犹鬼神,所以如此,关键在于梓庆以自己素朴的天性去感悟自然之道,入山林“见成公式”,“然后加手焉”。这仿佛是自然借人类之手来完成,最终创造出毫无人工斧凿痕迹的艺术作品。应该说,“梓庆削木”传达的自然不废人为、人为不失自然的思想是相当深刻的,较之老子所说的“道法自然”,庄子上述见解对中国美学的影响更为直接。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刘远舰)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