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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社会法律责任的动态演进
2017年08月28日 13:59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黄辉 字号

内容摘要:适应生态社会需要法律责任的变化生态法律责任针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义务,不仅仅是对人类自身直接利益的保障,还包括对生态整体利益的保障。生态法律责任的新目标生态法律责任以整体观来认识人类社会在生态世界的地位,认识到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在价值判断上会考虑生态世界的整体性及人与自然的协调。生态法律责任扩展了适用范围生态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从对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直接的权利与义务的保障,拓展到对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间接权利与义务的保障,以及对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秩序的保障。生态法律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生态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与传统法律责任不同,消极不作为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

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法律责任;人类社会;保障;义务;生态社会;破坏;需要;利益;生态世界

作者简介:

  从生产方式变化角度看,社会发展经历了采摘狩猎时代、游牧时代、农耕时代、工业时代、信息时代。不同的生产方式对人类所处环境的影响不同。在工业时代之前,人类对自然的改造能力不足以造成环境危机,生态环境只是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资源来看待。进入工业社会,人类社会生产力提升,改造自然的能力超速发展,在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也破坏了环境生态,使得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甚至限制和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谋求发展与确保环境生态系统安全并行的生态社会时代。

  传统法律责任面对生态社会的困境

  传统法律责任在解释生态社会的一些法律现象时存在障碍。

  首先,传统法律责任强调对社会关系中法律权利的保障。目前,因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权利保障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已有体现。如基于环境权提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动物权益保护法》涉及动物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保护濒临灭绝的生物种群法律中涉及其他生物生存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这些权利不是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而是生态世界各成员之间的相关权利。若坚持将此类法律责任认为是对社会关系中以人为权利主体的法律权利的保护,似乎勉为其难。

  其次,传统的法律责任强调法律责任的产生源于社会关系中的法律义务。而今一些法律责任源自的法律义务并非基于社会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而是源于人类社会与生态世界之间关系形成的义务。如: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却可能要承担乱砍滥伐的法律责任;支付能源费用,消耗自己的能源,却要承担节能减排的法律责任;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却要承担循环经济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对当事人设定的法律义务至少不是直接针对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更多的是针对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这类法律责任的产生若用源于社会关系中的法律义务来解释,也相当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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