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识别、判断西方“普世价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相互对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大历史背景下,意义尤为显著。社会主义法治视党的领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视党的领导为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为宪法所确定。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本国情基础之上法治经验的总结及其运用、与改革开放相适应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秉承的方法论原则。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普世价值;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实践;垄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权;宪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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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谈的“普世价值”,一般是指西方国家以“普世”的名义向外兜售的西式“民主”、“法治”、“宪政”等东西。它不论是作为思潮,抑或是现实诉求,均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不相兼容,乃至格格不入。识别、判断西方“普世价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相互对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大历史背景下,意义尤为显著。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西方“普世价值”则主张在中国实行多党制。
社会主义法治视党的领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视党的领导为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为宪法所确定。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一致性,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西方“普世价值”与此完全相反,它以西方民主制度特别是其中的多党政治具有“普世”优越性为借口,试图在中国推行多党政治,形塑出多党竞争执政或两党轮流执政的政治格局。多党政治格局一旦获得启动,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有序推进将不再可能,法治国家在中国的实现必将遥遥无期。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西方“普世价值”却认为有产阶级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西方“普世价值”与此完全不同,它以人是否具有私有财产以及拥有的私有财产数量的多少,作为人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具有话语权以及话语权分量大小的唯一判断标准,有产阶级当仁不让地成为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若在中国采用西方“普世价值”的判断标准,则法治建设中的人民主体地位将不复存在,法治亦将沦陷为有产阶级谋取阶级私利的政治工具。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西方“普世价值”则默许特权、垄断阶级游离于法律平等原则之外。
社会主义法治认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西方“普世价值”虽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并以其作为承诺,但其法律平等原则的实践始终囿于性别、种族、民族等尤其是财产因素而无法得以实践和兑现。其对私有财产的社会整体性膜拜,使得少数拥有多数财产的垄断集团,借经济利益的垄断进而演化至政治权力的垄断,垄断的排他性必将滋生特权的出现,而特权的本质特征便是对法律平等原则的抗拒、排斥和破坏。假使西方“普世价值”在中国落地开花,垄断经济利益和垄断政治权力的特权阶层定会大行其道,法律平等原则难免成为一纸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