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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莹: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2015年04月14日 08:56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郑莹 字号

内容摘要:有人认为,虚拟性和开放性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特征和发展动力,法律应当慎入,管理应当宽松,以免抑制网络空间的发展。但网络空间不同于传统的社会空间,它源于现实世界,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中的多维体现,是现代社会生活的“电子映像”,在这里人们的社会生活和存在方式被数字化重构。由于网络身份具有随意性、隐蔽性,不是固定的而是变化的,有些人觉得现实中的种种身份标识在网络中化为乌有,可以无成本、无负担地随意言论、肆意妄为,网络空间似乎可以成为法外之地。网络的法治化治理,就是在自由与安全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筑牢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的法治基石。为网络空间织就健全的法网,虚拟社会的规范有序才有根本保障,人们才能充分享有参与、表达和监督的自由,网络社会也才能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法外之地;网络是;数字化;执法;法律制度;虚拟;网络社会也;网络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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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正日益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有人认为,虚拟性和开放性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特征和发展动力,法律应当慎入,管理应当宽松,以免抑制网络空间的发展。这种看法不仅有害,而且无益于网络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信息交换提供了数字化平台,创造出网络空间这一新的社会空间。一般来说,社会空间包含众多的社会准则、社会期待和社会行为,是人们用来判断并引导自身行为的重要载体。但网络空间不同于传统的社会空间,它源于现实世界,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中的多维体现,是现代社会生活的“电子映像”,在这里人们的社会生活和存在方式被数字化重构。

  虚拟性、开放性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特征,但虚拟不是虚幻、虚假,也不是对现实的简单数字化模拟;开放不是无法、无序,也不是可以随意乱来。网络空间是以数字化方式重塑的新的社会交往环境和社会生活空间,是建筑于各种真实的社会关系之上的特殊空间。从本质上看,网络空间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形态。网络空间无法独立于社会与人,不能离开现实主体,网络空间的主体依然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活动和实践,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现实生活更丰富、更便捷。从一定意义上说,网络空间所表现的一切存在物,都可以追溯到每一台有着网络地址的电脑,最终追溯到操纵电脑的人。网络空间只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与拓展,它决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失范会使社会付出巨大代价。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则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运用不当,则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负面效应。事实上,网络失范现象并不少见。由于网络身份具有随意性、隐蔽性,不是固定的而是变化的,有些人觉得现实中的种种身份标识在网络中化为乌有,可以无成本、无负担地随意言论、肆意妄为,网络空间似乎可以成为法外之地。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

  其实,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在网络空间肆意妄为。对人们而言,网络是一个“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的开放世界,充满想象与可能。但如果缺乏基本的理性判断、稳定的网络秩序,毫无底线的“自由”便会变成“潘多拉魔盒”,最终伤害的是网络“命运共同体”中的所有人。而且网络是一个高度依赖技术支撑的空间,容易出现重技术、轻法治的倾向,形成技术丛林,充斥技术性暴力,如滥用人肉搜索。一旦网络空间陷入混乱,不受约束的网络行为对现实社会将产生难以估计的影响。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是对网络空间法治化作出的重要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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