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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的乡村治理比较
2014年10月17日 15:41 来源:《国家治理》周刊 作者:祁建民 字号

内容摘要:研究比较中日传统村落的构造特点、结合原理等,有助于更加清晰地发现中国农村的特征,把握当下中国乡村治理的重点。。

关键词:农村;村民;结合;农民;中国村落;日本;研究;统治;权力;血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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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治理的关键是对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能有正确把握。要认识中国乡村的基本特征,离不开对中外村落社会的比较研究。研究比较中日传统村落的构造特点、结合原理等,有助于更加清晰地发现中国农村的特征,把握当下中国乡村治理的重点。

  村落结合的“密”与“疏” 

  本文提到的中日传统村落是指在两国前近代就已经形成的能够反映两国村落最基本特征的典型村落。就其时间和空间而言,中国的传统村落是指在清代中期以后形成的乡地制农村,即自然聚落与行政统治单位基本一致的华北村落(中国幅员辽阔、村落地域性差别较大,限于研究积淀与笔者的能力,这里仅就华北地区的村落研究作出分析)。日本传统村落则是指近世幕藩时期的农村(ムラ),由于日本东西部地区的村落结构不尽一致,本文主要以近畿地区为分析对象。

  日本近代村落起源于中世后期的惣村。在幕藩体制下,由于实行村请制(村落承包)、村切制(确定村落边境),农村的共同体性格进一步强化。在农村内部,事关村落全体的道路、山林、日役(劳役)、税负及役员(干部)的选出等,全部由“村寄合”(村落全部家庭的家长会)决定。这种决定往往是“模糊的一致”,体现了村落的一体性。明治时代实行的町村制将农村进行合并,建立了相当于数个农村的行政村,但农村的独立性质并没有丧失,行政村成了旧农村的联合体。正如社会学家福武直所指出的,日本近代化过程中,村落虽然发生了种种变化,但在团结、安定的名义下,掩饰了村落内部阶层矛盾的规范性力量并未从村落消失。明治末期以后,为了村落的稳定,这种实行“村寄合”以来的传统即全体一致的决定方式依旧一脉相承。

  中国近世以来的村落曾长期实行里甲、保甲制。到清代中期以后逐渐开始实行乡地制度。里甲、保甲制是由国家对村落进行直接编制和统治。乡地制则是在里甲、保甲制崩溃后实行的由地保、地方、里书、村正等构成的半官方基层管理组织来控制自然村落。中国自帝制以来,县以下一直采取一种半官方统治,施坚雅称之为非正式政治统治,而孔斐力则将之归于士绅统治。其特点是国家将基层社会的统治委托于由财力、学问、血缘、声誉和能力等因素决定的乡村精英,精英们以个人为中心形成地缘、血缘和业缘关系,由此来控制村落,保证国家税赋和劳役的完成,贯彻国家教化,组织地方社会,调节民事纠纷,维护村落的安定。在中国村落中的所谓自治是由精英们承担的,并没有由村落全员决定事情的习惯。若将中日村落社会构造加以对比,便可更加清楚地发现中国传统农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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