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民众话语权与协商民主协商民主首先是一种民主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而民主恳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民服务热线等改革实践,与民众话语权关联度较高,属于民主政治实践,但是否属于协商民主范畴,还应结合协商民主的特征进行判断。2015年初,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归纳了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共7个协商渠道,以及网络空间中的协商民主实践,都可以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断。(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科规划特别委托项目“舆情表达机制建设与协商民主体系构建”、2015年度天津社会科学院重点研究课题“协商民主的具体实现路径研究”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协商民主;民众话语权;偏好转换;政治参与;实践;普通民众;文化;偏好聚合;思辨;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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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与偏好聚合重结果轻过程不同,偏好转换为民众提供了难得的表达、对话、思辨的机会。这对于提高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和协商能力,培养公共精神,形成理性包容的政治文化都大有裨益

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一重大理论创新是对协商民主社会主义实践的肯定,也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支持,激励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在协商民主不断“升温”的过程中,有必要从学理上厘清协商民主的边界。这不仅有利于明确协商民主研究的指向,而且有利于避免协商民主在实践划分上的混乱。
民众话语权与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首先是一种民主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在具体政治生活中,协商民主在根本上是话语权的问题,话语权最大程度地掌握在民众手中,是判断协商民主的重要依据。
话语权是一个外延十分宽泛的概念,西方理论界和国内学术界常在多种语境中使用这一概念。例如,在阐述其文化领导权理论时,葛兰西将话语权区别于传统的直接的强制性统治,用以指称被统治阶级自愿服从统治阶级在伦理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领导。在福柯看来,话语既是权力的产物同时又产生权力,话语本身也是一种实践的权力。国内学术界除针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进行话语权分析外,还常针对某些阶层、群体、公共事务或结合互联网尤其是博客、微博等社交平台进行话语权分析。
所谓民众话语权,是指民众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自愿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理性表达,合理监督,对公共决策产生实质影响并获得及时反馈的一项基本权利。民众话语权的主体是普通民众,即民众个体和由个体组成的各类阶层、团体和群体,如农民、农民工、市民、企业职工以及各种形式的网民群体。客体包括三个方面,即自愿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理性表达,合理监督的权利;对公共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权利;获得及时反馈的权利。
民众话语权是从现代政治意涵角度对话语权的限定和阐释,强调普通民众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决定性作用。民众话语权与政治参与是一对相近概念,二者都以普通民众为主体,都以公共决策为中心,都受制于特定的经济社会结构、制度设计和政治文化。二者往往表现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民众的主体地位和决定性作用需要通过合法政治参与得到实现。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如民众话语权是一种权利,而政治参与是一种政治行为或政治过程;民众话语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不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而政治参与既包括合法的参与,也包括法律规定外的参与。就目前而言,普通民众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充分的政治参与机会,但民众声音与公共政策之间的脱节和非连续现象却依旧突出。建立政治参与与公共决策之间的长效沟通机制,是实现民众话语权的必要条件,也是扎实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之义。
协商民主必须建立在一定程度的民众话语权实现的基础之上。缺失了民众话语权的政治参与必然流于形式,也产生不了真正意义上的协商民主实践。民众话语权的实现程度决定了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深刻影响着协商民主实践的成功几率和最终效果。事实上,民众话语权是协商民主的一个核心要素和重要判断标准。有些改革实践,如大部门体制改革、行政审批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与民众话语权关联度较低,不应纳入协商民主范畴。而民主恳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民服务热线等改革实践,与民众话语权关联度较高,属于民主政治实践,但是否属于协商民主范畴,还应结合协商民主的特征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