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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对象不以是否受民法保护为前提
2014年04月23日 08: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4月23日第587期 作者:王静 字号

内容摘要:在处理涉及民刑财产权关系的疑难问题时,侵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原则上应当以受民法保护为基础,但刑法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考量,可以超越民法保护范围认定刑事犯罪。

关键词:民法;财产;保护;犯罪对象;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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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在处理涉及民刑财产权关系的疑难问题时,侵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原则上应当以受民法保护为基础,但刑法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考量,可以超越民法保护范围认定刑事犯罪。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财产犯罪的认定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刑法认定财产犯罪是否要以民法上的财产权受侵害为基础”、“不法原因给付物、违法所得、违禁品等不受民法保护的财物受到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侵害时,行为人是否构成财产犯罪”等问题。也就是说,刑法是否可以超过民法财产权的范围认定财产犯罪。

  不受民法保护的财产也可成为犯罪对象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刑法与民法是宪法之下并列的部门法,两者在价值理念以及调整社会关系范围、手段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别:民法旨在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对受侵害的财产权进行救济,而刑法则通过惩罚财产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在以往较长时期,刑法学界的通说一度认为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关系为“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和保障 。在此判断下,受民法保护的财产受到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刑法中的犯罪。如果某种财产在民法上不被保护,就不能成为犯罪客体。

  这种主张显然不能满足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刑法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需要。有学者针对民刑关系的传统定位,即刑法属于公法、民法属于私法进行了反思,提出刑法独立于公法或私法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刑法保护不以民事合法为基础,刑法基于社会集体情感和公共秩序的考虑,可以对民法不予承认的状态加以保护。这种以刑法独立于民法等部门法而存在的主张,为处理涉及民刑关系的疑难案件提供了理论准备。

  从德国、日本有关财产罪法益的理论变迁看,在经济相对不够发达、财产关系比较简单的时期,学者们一般认为侵害在民法上能找到“权原”的权利(财产)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在经济发展导致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之后,两国学者均作出了刑法惩罚财产犯罪并不以受民法保护的权利受到侵害为限。当今德、日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均主张财产犯罪侵害的法益不局限于民法上受保护的财产(权利),这种变化是对经济发展状况的积极反应。

  财产犯罪保护:由“所有”到“占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刑交叉财产关系方面的疑难案件,绝大多数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前述理论中涉及的“所有”与“占有”相关,都涉及当“所有”与“占有”分离时刑法优先保护“所有”还是优先保护“占有”的问题。

  刑法惩罚财产犯罪的目的,首先是保护所有权,同时维护正常财产秩序。在财产关系较为简单的经济发展阶段,所有者占有其所有财物是常态,即所有与占有一致,侵害占有即侵害所有,财产犯罪的认定也比较简单。在财产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相当复杂样态的情况下,所有与占有分离的状态大量出现,所有与占有发生冲突与矛盾时,优先保护所有还是优先保护占有,成为法学理论与实践必须面对并回答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视财物的流转与运用,必然要求尽量多地发掘财物的使用价值。刑法在处理财产犯罪的时候,也必然要考虑如何保护财产流转关系,因而保护占有就成为一个合理的选择。

  不法占有也受刑法“保护”

  因抵押、担保、租赁等原因而占有他人财物,属于受民法保护的合法占有。如果所有权人在抵押、担保、租赁的期限未满时,以偷盗、欺骗等非法手段从占有人处取回财物的,就引发所有与占有的冲突。从民法的角度看,由于抵押、租赁等合法事由,使所有人的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所有权人只能通过履行义务而重新获得对财物的占有。因而,从维护合法占有人的权利以及正常财产秩序的角度出发,应当优先保护占有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关系,即行为人构成财产犯罪。

  而对赃款赃物、违禁物品、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占有等,都属于没有民法根据的占有,即不法占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所有权对抗。例如,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单纯地夺回加害人占有下的财物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侵害财产罪,因为加害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明显不能与本权对抗。但是如果涉及对不法原因给付物和违禁物品的侵害行为,问题又比较复杂。如果坚持刑法认定财产犯罪必须以民法为基础,因为没有民法上受保护的法益被侵害,所以财产犯罪难以认定。那么不惩罚这种行为是否恰当呢?本文认为,如果刑法对针对非法占有状态下的财物不加以“保护”的话,财产秩序只会被进一步侵害,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维护经济秩序之目的的要求。因而,针对不法占有状态下的财物所实施的行为,符合财产犯罪成立的其他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财产犯罪。

  总之,在处理涉及民刑财产权关系的疑难问题时,侵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原则上应当以受民法保护为基础,但刑法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考量,可以超越民法保护范围认定刑事犯罪。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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