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4月7日—8日,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先后采访了多位著作权专家、学者,请他们详细分析了这其中的关系。
关键词:著作权;作品;著作权法;法人;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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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作为一种工作类别、一种职业身份,一直被认为是帮别人做嫁衣的人。正因如此,在今年两会上,当有政协委员就编辑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相关提案后,立即引起众多从业人员的关注,但同时也有很多人对此产生了一些疑问,到底编辑与著作权之间有没有关系呢?4月7日—8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先后采访了多位著作权专家、学者,请他们详细分析了这其中的关系。
编辑加工行为产生不了著作权
编辑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的解释是:“对资料或现成的作品进行整理、加工。”而著作权则解释为:“著作者按法律的规定对自己的文字或口头作品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个是创作作品,一个是对已有的作品进行整理、加工,他们之间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作为对作品进行整理、加工的编辑,是否享有著作权呢?
“我理解的编辑是出版行业或者其他媒体的一种职业分工,编辑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为媒体组稿,对稿件提出修改意见以及其他与出版物或者媒介的制作和发行相关的活动等。由于这种活动或者行为不属于创作活动,不直接产生《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无论是编辑活动还是编辑专业人员都不享有任何著作权意义上的权利。”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向记者解释说。
这正好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的看法一致,“无论什么编辑,基于对作品进行一般性的编辑加工行为均产生不了著作权。编辑要想产生《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必须是其在完成工作中自身进行了创作,编辑自身的创作行为产生了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并根据职务作品或作品的规则享有著作权。当然,编辑代表单位基于作品进行的封面设计和版式设计,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是可以产生著作权的。”丛立先表示。
对此,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琦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编辑对文字稿件进行编辑加工的行为,一般不属于创作新作品的行为,而只是对他人作品进行修改。因此可能涉及的权利有两类:第一为著作人身权,即原作品的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专门规定了报社、期刊社享有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但如果涉及对内容的修改,则涉及作品的修改权,需要事先获得作者的同意。如果编辑对稿件的修改过大以至于引起对原作品的曲解,那么有可能会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二为邻接权,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一般而言,编辑对图书或者报纸稿件进行编辑加工,由于其并不产生新的作品,所以不涉及职务作品问题,也不存在著作权归属争议,但该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因为一旦因编辑问题产生著作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一方往往是出版社或期刊社。”熊琦特别强调。另外,他认为不同编辑所涉及的著作权差异,其实都是出版者或网络内容提供者对作品使用方式不同所带来的差异,并非编辑本人直接涉及的上述权利。网络内容提供者肯定会涉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随着kindle电子书等图书期刊数字化进程的加快,如今的图书、报纸和期刊出版者在与作者签约时都会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了。
众所周知,著作权产生的前提是作品的独创性。无论是出版社编辑、报纸编辑还是网络编辑,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邱治淼看来,衡量其职务行为是否产生作品的最终标尺还是创造,而一般性的文字修改、某些篇章结构的微调等都只是技巧性或智力性劳动,则不可能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造是诞生前无所有或无中生有的东西,而劳动不管是机械性的还是智力性的,均是重复已有的东西,因此不可能产生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