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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学者:贪腐犯罪取消死刑应慎重
2014年11月26日 14:25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汪红 字号

内容摘要:草案拟对9个罪名取消死刑,如果获得通过,我国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但对于贪腐犯罪取消死刑应格外慎重,因为目前贪腐犯罪比较严重,群众意见还很大。

关键词:死刑;犯罪;罪名;刑法修正案;社会治安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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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拟对9个罪取消死刑 刑法学家解读 减少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网开一面

  贪腐犯罪取消死刑应慎重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9个罪名取消死刑,如果获得通过,我国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日前,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的“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论坛上,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提出,贪腐犯罪取消死刑应格外慎重。

  刘仁文认为,此次取消死刑罪名继续迈出较大步伐,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并未对社会治安形势产生负面影响。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要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思想统一到中央这一精神上来。

  今年10月27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9个罪名取消死刑,如果获得通过,我国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刘仁文表示,继2007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大幅减少,13个犯罪的死刑取消后,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反而呈下降趋势。这说明通过完善社会治理,是可以少用死刑的。

  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都是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的,这说明只有首先通过司法控制,在实践中很少适用后,再经过一段时间检验,发现此类犯罪并未出现上升趋势,才有可能在立法上取消其死刑。像集资诈骗罪,在吴英案没有被最高院核准死刑后,此罪被判处死刑的就很少了。

  今后,我们要继续减少死刑罪名,必须首先立足司法实践,使一些罪名的死刑条款逐渐成为“死亡条款”。

  刘仁文解释说,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并不意味着法律对这些犯罪网开一面,还将保留无期徒刑等严厉的刑罚,而且像武装掩护走私和强迫卖淫等犯罪,如果有杀人、伤害行为的,仍然可以按照刑法中的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最高刑为死刑的刑罚。

  刘仁文强调,应从非暴力犯罪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消减死刑罪名。但对于贪腐犯罪取消死刑应格外慎重,因为目前贪腐犯罪比较严重,群众意见还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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