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如果以唯物史观来做一“正本清源”,就不难发现封建性构成了《大宪章》精神的历史底蕴
关键词:宪章;历史底蕴;贵族;特权;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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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6月,英格兰一批反叛王权的封建贵族,以武力相威胁迫使英王约翰签订了载有其多项要求的著名文件《大宪章》。在《大宪章》诞生八百周年之际,如何研判它的精神价值与历史地位,再次成为中外学术界所聚焦的热点问题。一个多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理想和学术理路的差异,史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学者对《大宪章》作了诸多诠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尽管如此,学界中人常常倾向于凸显《大宪章》的所谓“现代性”,即发掘其中现代社会所需要的诸如“自由”“权利”“民主”“法治”之类的现代思想内涵。事实上,如果以唯物史观来做一“正本清源”,紧扣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语境来考量,就不难发现封建性构成了《大宪章》精神的历史底蕴。
在唯物史观看来,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任何观念、意识只能是这一过程的“折射”与“回声”。由此观之,《大宪章》集中反映了英国封建社会盛期统治阶级内部权益的矛盾与纷争。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君主与贵族缔结起封君封臣等级制度,形成了约定双方关系的封建习惯,如在封建骑士役征调、封建协助金与封地继承金的上缴等方面,都有“约定俗成”的一个界限。然而,随着政治集权化的日益加强,英王不断突破封建习惯的限制,对贵族阶层已享有的封建特权构成严重威胁。这一状况尤以约翰王时为甚。其时,英国与法国为大陆领地而展开战争,军费很大,面临严重财政危机,约翰王也就变本加厉地对贵族乃至城市、教士肆意征调钱物,对敢于不遵王命者包括高级教士严加惩处。在此情况下,贵族阶层起兵反叛,在教会的斡旋下,要求将国王的权力运作重新纳入封建习惯的边界内,恢复“祖宗旧制”“先王良法”。这一特定的社会背景和文件缔造者的身份,赋予《大宪章》以深厚的封建性的历史底蕴。
无论是表述话语、思想框架还是诉求主旨,《大宪章》都彰显了那个封建时代贵族阶层所固有的封建性。《大宪章》肯定了封建王权的合法地位,将国王视为贵族权益的恩赐者,并声称保护国王人身不可侵犯的尊严。而在《大宪章》的63条条款中,占据核心位置的有明确要求保障贵族及教会权益的条文约有18条,占全部条款的28%以上,其内容涉及保证贵族财产、司法和政治各至关重要领域的特权。此外还有6条关于保障自由人财产、人身自由等权益的规定,占据所有条文的约10%。这些条文事实上也是为贵族权益辩护的,尽管它们在理论上涵盖了开始出现的市民阶层,但实际上是贵族阶层的代名词。而对当时占人口大多数的无人身自由的农奴可言,这些条文毫无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从词源学和语义学的角度来看,《大宪章》中所指的“特权”一词常常被误读为“自由”,它实际上是指由国王授予贵族的某种特权或免于某项义务的特权、市镇旧有的各项特权以及教会享有的自主的特权,这些都是多年沿袭下来的习惯。这些构成《大宪章》主基调的条款说明,多年来将这一文本称之为“自由大宪章”无疑是不妥当的,它实际上是“特权大宪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