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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后期美国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
2014年02月11日 08:51 来源:《历史研究》2012年6期 作者:韩铁 字号

内容摘要:美国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以维护“法律与秩序”的名义,实行严刑峻法,从而使得建国以来在惩处罪犯的目标和手段上逐渐人道化这一趋势出现了重大逆转。其具体表现为:不定期刑判决此前的主导地位宣告结束,事实上已停止执行的死刑得到恢复,“权利革命”以来犯人权利的扩大和监狱改革的进展遭到重挫。结果,“严厉革命”很快就使美国监狱犯人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跃居世界第一,但对犯罪率下降所产生的影响却相当有限。

关键词:严厉革命;判决政策;死刑;犯人权利;监狱改革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美国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以维护“法律与秩序”的名义,实行严刑峻法,从而使得建国以来在惩处罪犯的目标和手段上逐渐人道化这一趋势出现了重大逆转。其具体表现为:不定期刑判决此前的主导地位宣告结束,事实上已停止执行的死刑得到恢复,“权利革命”以来犯人权利的扩大和监狱改革的进展遭到重挫。结果,“严厉革命”很快就使美国监狱犯人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跃居世界第一,但对犯罪率下降所产生的影响却相当有限。

  关 键 词:严厉革命 判决政策 死刑 犯人权利 监狱改革

  作者简介:韩铁,南开大学世界近现代史研究中心教授。

 

  20世纪最后30多年,美国刑罚的发展趋势出现了重大变化,有的学者称之为“严厉革命”(the Severity Revolution)。①它与18世纪末以来西方国家刑罚领域的所谓“人道革命”背道而驰。“人道革命”受启蒙思想的影响,19世纪逐渐以监禁取代了种种残酷肉刑。20世纪,很多西方国家废除了死刑,愈来愈强调对罪犯的改造而不是惩罚,而且关注对罪犯权利的保护。美国曾经在19世纪初的“人道革命”中先声夺人,亚历克西斯·托克维尔1831年之所以到美国考察,并不是被其民主所吸引,而是因为法国政府对美国监狱改革取得的进步感兴趣。②然而,20世纪后期,美国却一反过去二百多年刑罚领域的基本发展趋势,愈来愈求助于严刑峻法,成为唯一保留死刑的西方国家,刑罚的目的也愈来愈专注于惩罚、威慑罪犯,使之丧失重新犯罪的能力,而非改造自新。结果,很多非暴力罪犯也被送进监狱,在押罪犯在美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扶摇直上,遥遥领先于其他各国。据国际监狱研究中心统计,多年来,美国在押人口比例一直稳居世界第一。2012年,美国每10万人中就有730人被关押在监狱里,位于世界各国之首;俄罗斯位居第八,为502人;中国为121人;加拿大、西欧、北欧国家平均不到104人;日本为55人。③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艾尔弗雷德·布卢姆斯坦、刑法学家迈克尔·汤里和阿什利·范内斯对1980—1999年间7个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进行了跨国研究后,得出结论:在这些国家中,美国在控制犯罪上是最具惩罚性的。④

  这场使美国在监狱人口比例上成为超级大国的“严厉革命”,是1960年代末以来“法律与秩序”这一政治话语在选举中影响迅速扩大之后而逐渐展开的。它在里根总统任内愈演愈烈,在克林顿总统任内势头依然不减。虽然“严厉革命”已经引起诸多怀疑和批评,并在一些方面开始得到纠正,但在美国刑罚领域造成的重大逆转至今依然固若金汤,其影响也不可小视。本文首先对“严厉革命”在美国的判决政策、死刑存废、犯人权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监狱改革等方面所造成的重大逆转作一历史回顾,然后对其影响加以探讨。

  一

  从美国的判决政策上来看,“严厉革命”造成的重大逆转在于,不定期刑判决(indeterminate sentencing)在美国刑罚体制中长期以来的主导地位遭到了严重削弱,导致联邦和许多州1970年代以来不同程度地转向了判决政策的新模式。这些新模式包括强制判决(mandatory sentencing)、强制最低刑期判决(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ing)、推定判决(presumptive sentencing)、量刑指南(sentencing guidelines)、“三振出局”判决(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定期刑判决立法(determinate sentencing laws)和诚实判决(truth in sentencing)等,旨在使刑期变得比较确定。其中,不少内容违背了建国以来刑罚改革促使犯人改造自新的初衷,成为美国刑罚在20世纪后期日趋严峻的重要原因。

  美国独立后,开国先辈们深受共和主义理念、启蒙思想的影响,不仅对英国的“血腥刑典”(the "Bloody Code")展开了猛烈抨击,而且在各州迅速推动刑罚改革。他们要求限制死刑,以监禁取代当时的主要刑罚方式——各种肉刑,从而掀起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刑罚改革高潮。⑤曾在《独立宣言》上签字的本杰明·拉什(Benjamin Rush)大力主张,将定罪的罪犯关进“忏悔屋”("house of repentance"),让他们做苦工、反思并悔罪。⑥受拉什和刑罚改革团体的影响,美国各州和联邦政府先后以监禁取代了肉刑和当众惩处,希望通过单独监禁使犯人闭门思过,达到改造自新的目的。到1810年,北部的8个州以及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均有了监狱,美国终于在其历史上第一次让全国绝大多数犯人在监狱之内接受惩罚。⑦尽管这些监狱并未如本杰明·拉什等人所愿在促使犯人改造自新上取得重大进展,但是,正如研究美国监狱史的权威学者戴维·罗思曼所言,1820—1850年,这些监狱至少在坚持改造犯人这一原则上还是认真的。⑧然而,到了1860年代,许多监狱人满为患,闭门思过成为一句空谈。监狱里面的骚乱暴动日益频繁,不少监狱以犯人作为劳动力谋取利润,一些官员还滥用职权,甚至动用鞭笞一类的肉刑。结果不是改造犯人,而是剥削和虐待犯人。E. C. 瓦恩斯和西奥多·德怀特1867年为纽约州议会撰写的报告认为:“美国已没有哪个州的监狱仍然把改造罪犯作为控管的一个最高目标。”⑨正是监狱制度面对的这场新危机,导致了美国第二次刑罚改革的高潮和不定期刑判决体制的确立。

  1870年,美国监狱协会在辛辛那提市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在会议上,以泽布伦·里德·布罗克韦(Zebulon Reed Brockway)为代表的刑罚改革者呼吁,以不定期刑判决来实现犯人改造自新这一刑罚改革的初衷。不定期刑判决的基本原则是,在判决时不把刑期定死,犯人的服刑时间由其在改造自新方面取得的进展来决定,即是说,当监狱或有关部门认为犯人已改造好可以安全返回社会时,即可予以释放。⑩这种不定期刑判决显然是为了促使犯人改造自新。大会还提出并讨论了其他刑罚改革建议,包括采用欧洲人发明的假释制度。正是在这次大会的影响下,不定期刑判决和假释制度开始在愈来愈多的州被采纳。进入20世纪后,不定期刑判决逐渐在美国刑罚体制的判决政策和实践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直到1960年代中叶,这一地位几乎从未受到任何挑战。(11)因此,美国各州和联邦司法系统1970年实行的均为不定期刑判决。(12)在这种判决体制下,对一种罪行规定的法定刑期范围比较宽泛,法官可在这一范围内酌情确定刑期。在决定具体刑期、暂缓判决和判处缓刑上,法官几乎不受什么限制。犯人在服完最低刑期之后,假释委员会随时可以根据犯人在狱中的表现和有关规定,酌情裁定予以假释,使之在最高刑期前出狱。可以说,这种不定期刑判决体制的建立,是与建国以来一代又一代刑罚改革者促使罪犯改造自新的理念一脉相承的。

  然而,刑罚改革的理想与实践之间总是存在距离,不定期刑判决也不例外。到1960年代,它开始受到来自左右两翼的抨击。左翼的自由主义者认为,在不定期刑判决体制下,监狱官员和假释委员会大权在握,在决定实际释放日期时,往往存在种族、性别和其他方面的偏见,没有做到一视同仁,使得少数族裔、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实际刑期被不公正地延长。因此,自由主义者主张实行刑期较短的定期刑判决。右翼的保守主义者则批评不定期刑判决过于宽容,使犯人过早出狱而危害社会。因此,他们主张实行刑期较长的定期刑判决。(13)在大力鼓吹“法律与秩序”的年代,这些不满和批评日益强烈,最终使美国的判决体制开始从不定期刑判决向定期刑判决转变。这一转变因州而异,并且受到了不同思想的影响。然而,由于美国的社会思潮和政治取向在1970年代已日益转向保守,因此,总体而言,判决体制的这一变化最终汇入了保守主义的大潮之中,变成了美国第三次刑罚改革高潮——“严厉革命”——的组成部分。联邦和很多州判决政策的变化,不仅使刑期变得较为固定,而且使判决变得更为严厉。至于美国历史上前两次刑罚改革让犯人改造自新的目标,则在这些政策变化中基本上被置之脑后。

  为了从不定期刑走向定期刑,“严厉革命”主要是从两个途径入手:一是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判处的刑期具有确定性,实行强制判决、强制最低刑期判决、推定判决、量刑指南和“三振出局”等从严判决。二是限制假释委员会的酌情假释权,使犯人的实际服刑期具有确定性,采取定期刑立法,实行诚实判决。在这方面,首开先例的是纽约州。1973年,纽约州议会通过了当时全国最严厉的所谓洛克菲勒毒品法,规定对毒品罪实行强制判决,即要求法官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具体毒品罪行,判处依罪而定的一定刑期,不得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酌情处理。很多州随即争相仿效,对贩卖毒品、非法携带武器等刑事犯罪,规定了强制判决的刑期。有些州还实行了与强制判决略有区别的所谓强制最低刑期判决,即要求法官对法律规定的具体罪行一律处以所规定的最低刑期,但对最高刑期不做出硬性规定,可由法官自行决定。迄至2002年,美国各州都对某些罪行规定了强制判决,也都对一种以上的罪行规定了强制最低刑期判决。联邦政府司法援助局则获得授权,优先对通过了这类立法的州予以资金援助,以鼓励各州实行强制判决和强制最低刑期判决。在这个时期,联邦国会也针对很多刑事罪行,通过了一系列实行强制最低刑期判决的立法。(14)

  强制判决立法所涉及的,只是数量有限的某些罪行。因此,联邦政府和一些州又以推定判决、量刑指南的方式,对大多数罪行规定了确定的刑期。所谓推定判决,就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每种罪行比较宽泛的法定刑期范围内,推荐一个刑期或一个比较狭窄的刑期范围,并由此“推定”法官将按照推荐的刑期判刑,或者在推荐的比较狭窄的刑期范围内确定一个刑期。如果法官不按照推荐的刑期或刑期范围判刑,则必须有从重或减轻的情节作为依据,或者另行陈述理由。1975—2002年,共有9个州采取了某种形式的推定判决体制。(15)与此同时,另外17个州则制定了量刑指南,来解决大多数罪行的判决刑期确定性这一问题。这些量刑指南主要是由独立的量刑委员会制定,通常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前科犯罪记录,规定了比较狭窄的刑期范围。在采取量刑指南的这17个州中,9个州采取了推定量刑指南,8个州采取了自愿量刑指南(最初有10个州采取了自愿量刑指南,其中2个州后来转而采取了推定量刑指南)。(16)推定量刑指南要求法官根据指南推荐的刑期进行判决,如有违指南,则要求法官书面陈述理由,而且被告或起诉方均可就此提出上诉。自愿量刑指南推荐的刑期则仅作参考,如果法官不按照指南判刑,虽然可能要求法官说明理由,但被告与起诉方均不得就此上诉。在联邦政府一级,里根总统任内的美国国会于1984年通过了《判决改革法》(Sentencing Reform Act of 1984),成立联邦量刑委员会,以制定联邦量刑指南。1987年正式生效的联邦量刑指南也属于推定量刑指南,但其量刑之重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之严,使很多州的量刑指南望尘莫及。因此,该指南有时也被称为“强制量刑指南”。(17)实施9年后,研究判决问题的权威学者批评它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和最不讨人喜欢的判决改革之发端”。(18)

  “严厉革命”这种使刑期具有确定性的做法,从对某些特别罪行适用的强制判决和强制最低刑期判决,扩大到了对大多数罪行适用的推定判决和量刑指南,最后则发展到对惯犯适用的“三振出局”判决。所谓“三振出局”,就是对犯有三次重罪(三振)的犯人从严判刑,直至判处终身监禁,使之不再有重返社会再次犯罪的可能(出局)。在此之前,美国很多州并非没有对惯犯加重处罚的法律规定,但在“严厉革命”这一大潮之下,先前的这些规定被视为不足以保护公共安全。因此,1993、1994年,华盛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分别通过了“三振出局”立法。1993—1995年,另外22个州、联邦政府随即也制定了这类法律。(19)比尔·克林顿总统在1994年致联邦国会的国情咨文演说中,公开表态支持“三振出局”。(20)在2003年“尤因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也裁定,尽管涉案的尤因仅仅因为偷了三支高尔夫球杆就被判处了从25年到无期的徒刑,但是,加利福尼亚州的“三振出局”法并未违反禁止“残酷和非同寻常的惩罚”的美国宪法第8条修正案。显然,这种判决已没有任何使犯人改造自新的用意,其目的只是如大法官桑德拉·奥康纳所言“使惯犯丧失犯罪能力和感到震慑”。(21)

  至于“严厉革命”使实际服刑期具有确定性的做法,则首先见于加利福尼亚州和缅因州1976年通过的定期刑立法。截至2002年,美国共有17个州通过了类似的定期刑立法。(22)这些定期刑立法虽然各有不同,但核心内容都是取消酌情假释权,犯人获得假释的时间由其被判处的刑期决定(判决刑期减去因狱中表现获得的缩减刑期,即为假释前必须服完的刑期),假释委员会不得酌情自行裁定。联邦国会1984年通过的《判决改革法》也包括这一内容。除了定期刑立法以外,诚实判决法也是使服刑期具有确定性的重要举措。所谓诚实判决,是指因暴力犯罪而被判处徒刑者,必须在服完一定比例的刑期后(通常规定为所判最高刑期的85%),方可获得假释。1984年,华盛顿州最先通过了诚实判决法。1994年,联邦国会通过立法,实行暴力犯监禁和诚实判决补助,对那些规定暴力犯必须服完85%刑期方可获得假释的州给予资金补助。截至1999年,美国共有41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了诚实判决法,其中29个州要求罪犯服完85%的刑期,其余州则要求罪犯服完25%至100%不等的刑期。(23)这些诚实判决法、定期刑立法合在一起,强化了实际刑期的确定性,也增加了其严厉性。1999年,上呈美国司法统计局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1996年各州监狱释放的暴力罪犯,被判决的刑期平均为85个月;获释之时,实际服刑期平均只有45个月。但是,在1996年业已实行诚实判决法的那些州,新入狱的暴力罪犯的判决刑期人均104个月,预计实际服刑期将达到人均88个月。(24)显然,判决政策的这一逆转所产生的影响,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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