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从本质上看,刑讯逼供是一种发生在特定环境下、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典型的攻击行为,其符合挫折攻击的情境预设,因此用挫折攻击理论对之进行分析,对于我们洞悉刑讯逼供产生的社会心理原因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挫折攻击理论为分析工具对刑讯逼供进行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在具体的个案中,办案民警是否会采取刑讯逼供行为是由其遭受的挫折本身的特点、办案民警自身的特性、审讯的环境以及社会情景因素四个方面共同决定的。由于办案民警自身的特性以及审讯环境的封闭性③对刑讯逼供的影响已经为社会各界所知且比较容易理解,在此笔者不再展开论述。基于此,在本文中,笔者将论述的重点集中于尚未被揭示且更具决定性的诱发刑讯逼供的挫折源——证据供需失衡以及刑讯逼供的催化剂——社会情景因素两大方面。
关键词:刑讯逼供;社会心理学;心理学;刑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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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心理学有一个基本原理:挫折会引发攻击性的情感。这就是著名的挫折攻击理论。挫折攻击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心理学家多拉德等人提出的,主要用于说明人为什么会表现出攻击他人的越轨行为,后来的学者对它作了一些修正,现如今挫折攻击理论已成为解释犯罪原因的重要流派之一。①挫折攻击理论认为:挫折——人们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遇到的阻碍的感觉——会提高一个人作出攻击行为的可能性②,其基本机理是:当人们的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体验到挫折感,挫折感诱发人们的愤怒和焦虑,因此容易导致攻击行为。根据挫折攻击理论,一种挫折是否会引起攻击行为,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挫折源本身的特性、挫折的承受人特性、自然环境以及社会情境等。挫折与攻击之间的上述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从本质上看,刑讯逼供是一种发生在特定环境下、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典型的攻击行为,其符合挫折攻击的情境预设,因此用挫折攻击理论对之进行分析,对于我们洞悉刑讯逼供产生的社会心理原因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挫折攻击理论为分析工具对刑讯逼供进行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在具体的个案中,办案民警是否会采取刑讯逼供行为是由其遭受的挫折本身的特点、办案民警自身的特性、审讯的环境以及社会情景因素四个方面共同决定的。由于办案民警自身的特性以及审讯环境的封闭性③对刑讯逼供的影响已经为社会各界所知且比较容易理解,在此笔者不再展开论述。基于此,在本文中,笔者将论述的重点集中于尚未被揭示且更具决定性的诱发刑讯逼供的挫折源——证据供需失衡以及刑讯逼供的催化剂——社会情景因素两大方面。
一、刑讯逼供的挫折源:证据供需失衡
侦查破案,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是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警察都无法推卸的责任,更是公众对警察的热切期待。然而,现代社会实行无罪推定,对犯罪分子的追究采证据裁判主义,强调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不足以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时,对被告人只能作出无罪的判决。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能否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①法律对于定罪的要求;②警方的证据收集能力。
历史地看,为了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其基本上是根据国家机关取证能力的强弱来确定国家在打击犯罪时承担的证明负担的大小,而且在国家机关取证能力极端低下的情况下,国家不但会通过法律降低追诉机关对于犯罪的证明要求,甚至还会不惜将刑讯作为取证的合法手段。
对社会秩序的基本需求,要求各国在国家机关的取证能力与法律对于追诉机关追诉犯罪的要求之间维持一定的平衡关系。在国家机关取证能力低下的情况下,人为的过分提高追诉机关追诉犯罪的要求,其结果无非有二:①法律对追诉机关的过高要求有意无意地在司法实践中被降低,立法的标准与司法标准发生背离,立法被司法架空;②面对较高的追诉要求,在合法取证手段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追诉机关为了完成其任务便会采取非法手段取证,其结果便是非法取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或明或暗地大行其道。
凭借着雄厚的经济基础以及完善的社会管理体制,当代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高,这就为其提高法律对于犯罪的追诉要求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人权保障运动以及较低的追诉要求产生的社会负面后果的双重压力下,西方发达国家提高控方对犯罪的追诉要求乃在情理之中。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经济基础薄弱、社会控制能力软弱、犯罪现代化以及社会转型使得我国警方的取证能力处于最为低下的时期,在这个最为艰难的时期,我国却正好赶上了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障运动,这就使得我国的刑事立法不得不提高追诉机关对于犯罪的追诉要求,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这样做必然会造成取证能力低下与追诉的高法律要求之间的巨大矛盾。处于刑事执法前沿的警方无疑无法摆脱由此造成的尴尬境地:依法行事,无法破案;不能破案就要承受各种压力,重压之下就得违法破案,违法破案可能就要承担各种不利的后果。更为糟糕的是,由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诸多不合理相结合,导致原本相对于取证能力来说就高的追诉的法律要求,在实践中又被人为地提高了。所有这一切导致的一个结果便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追诉要求不仅严重地脱离了警方的取证能力,而且其还远高于取证能力远强于我国的西方发达国家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要求的追诉要求。正是这种证据供需的严重失衡使得司法实践中侦破破案工作遭受重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