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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的法社会学评述
2015年08月10日 15:27 来源:爱思想 作者:吴建平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迪尔凯姆;法社会学;功能主义

作者简介:

  摘要:本文就迪尔凯姆的《社会分工论》中对有关法律的研究论述出发,主要介绍了他对法律进行的功能主义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功能主义在法社会学中的适用性进行了一些探讨,指出功能主义是很好的法社会学分析范式;在整个分析过程中也相应介绍了他的一些重要的法社会学思想。

  关键词:迪尔凯姆 法社会学 功能主义

 

  一、引言

  法社会学(或法律社会学)是法学和社会学相结合而产生的一门边缘学科,它主张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来研究法律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以此促使人们从社会整体角度去研究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以便让人们更好的利用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1】直到18、19世纪,法学一直处于一种“与世隔离”状态,即认为法律有着自己的分析逻辑而不必寻求其社会基础和源泉,而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社会问题和各种危机不断出现,从而促使人们对社会和经济制度进行改革,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改革意识也迫使法学家们从以往的象牙塔式的研究中走出来,结合社会基础或进一步说是结合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和完善法律,这是法社会学出现的直接的社会背景。另外,孔德在19世纪中叶创立实证哲学并继而开创了社会学,奠定了法社会学的学术环境,法律的实证研究开始被置于其社会中进行,从而法学与社会学相结合起来,酝酿出了法社会学。【2】

  迪尔凯姆的法社会学思想可以说也是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和学术环境下发展起来的,除了其理论上的影响,他在对法律进行社会学分析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社会学方法体系,开创了法社会学界的功能主义分析传统。一门学科的产生,必须有其特殊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此对象的特殊方法,法社会学的创立和发展也避不开这个问题,“法社会学的学科体系是由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理论观点三大基本范畴构成的,”【3】,而且可以说,“从学术角度来看,法社会学的兴起是法学领域中导入社会学的实证调查研究方法的结果。”【4】。通常法社会学方法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方法论、基本研究方法及具体手段和技术。【5】本文则主要分析迪尔凯姆法社会学思想中的功能主义分析,即集中在其方法论层次上的分析,讨论的是他是如何对法律进行功能分析以及此分析方法具有哪些优点和不足,并进一步给出笔者对功能主义在法社会学中的作用和地位的一些观点。

  二、迪尔凯姆法社会学的功能主义分析

  在孔德那里,功能主义思想便开始显露出来,而迪尔凯姆直接继承了孔德的功能主义思想,并将其进一步推进,成为功能主义传统的主要源头。他在法社会学上的功能分析则集中表现在他对法律制裁的分析之上。迪尔凯姆进行法律分析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技术上的考虑,即要论证社会团结类型由机械型走向有机型。他指出有两种法律类型:一种是“建立在痛苦之上,或至少给犯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它的目的就是要损害犯人的财产、名誉、生命和自由,或者剥夺犯人所享用的某些事物,这种制裁称为压制性制裁”【6】;另一种则“并不一定会给犯人带来痛苦,它的目的只在于拨乱反正,即把已经变得混乱不堪的关心重新恢复到正常状态。”【7】前者如刑法,后者则有民法、商业法、诉讼法等。很显然,这两种法律都具有制裁性,但其功能和性质是不一样的,其对应的社会类型也是不同的。

  压制性法律对应的社会类型是机械团结型,在这种原始或低级社会中,迪尔凯姆发现对于触犯法律者的制裁是一种严重的惩罚,此时的制裁应该用惩罚来代替才更为准确。迪尔凯姆从法律条文的记载及一些有关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记录看到,这种惩罚通常是非常残酷的。这种严重的惩罚使我们不能从通常人们对犯罪或法律的理解来对其进行解释。通常人们认为,犯罪行为是对个人或社会主要利益的一种侵犯或损害,从而法律应该针对其具体的侵害程度来定罪。但是在低级社会中并不是如此,对于一些基本没任何有害集体利益的事,如吃了某种东西或在一些仪式场合中表现不够庄重,受到的是严酷的惩罚,而一些按道理是罪不可赦的如杀人,往往并不怎么受到惩罚。并且我们可以看到,“在低级社会形态里,所有法律几乎都是一种刑法,并且总是固定不变。”【8】这就不得不让迪尔凯姆去追问在低级社会中,惩罚或法律到底是执行着什么样的一种功能或说其存在是为了什么。

  这得从犯罪和惩罚的特征和性质着手研究。惩罚的一个特点便是它是或多或少的靠整个社会来承担,这里就暗示着犯罪是不是触犯了一种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情感,而迪尔凯姆更是发现,学理角度上认为的血仇是惩罚唯一的原始形式是不正确的,他通过考察后断定,“原始的刑法在本源上是宗教的。”【9】而宗教情感是宗教生活中的最基本要素,因而他推断,犯罪是对一种情感的触犯。那么犯罪所触犯的情感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情感呢?迪尔凯姆认为,这种情感首先是强烈的,目的也是非常明确的,最为关键的是这是种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的一种共同意识或情感。从而便有了犯罪的一个准确定义了,“如果一种行为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10】因此,一种行为不是因为犯了罪而触犯了集体意识,进而得到惩罚,而是因为触犯了集体意识而成为犯罪,并进而受到惩罚。可以说其特征在越不发达的社会里越明显,即“原始人总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为了使罪人受苦而使罪人受苦,而且在他们给别人强加痛苦的时候自己并没有指望获得任何利益。这样说,是因为他们不求罚得公平,罚得有效,只要惩罚就足够了。”【11】迪尔凯姆从而理清了惩罚的根源所在了,即一种集体情感的反抗,那么它采用如此酷刑的形式的意义何在,这就进入了对其进行的功能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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