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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工资等待遇怎么算
2014年11月27日 00:00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冷 默 字号

内容摘要:随着年底临近,不少员工也会遇到医保结算的问题。有不少企业的福利待遇较好除了基本的医疗保险外,还对职工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

关键词:员工;病假;工资;待遇;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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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年底临近,不少员工也会遇到医保结算的问题。《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详细规定了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参保人群等。其将上海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的适用范围涉及原参加小城镇综合保险的上海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原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有不少企业的福利待遇较好除了基本的医疗保险外,还对职工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

  那么在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病假的同时,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呢?我们采访了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麦丰律师。

  员工病假待遇根据时间有所不同

  麦丰律师表示,依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对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员工医疗期按工作年限设置

  当员工身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病休息的时候,法律上处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设立了医疗期这一概念。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患病或者因工负伤而解除劳动合同。麦丰律师表示,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实践中,有一些单位对医疗期会有特别约定,如果特别约定的医疗期长于上述规定的,则医疗期就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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