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政府还需进一步探索对非营利组织的激励管理。
关键词:治理;营利;社会公众;信息共享机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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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需进一步探索对非营利组织的激励管理。
在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中,政府作为主导者,必须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和作用,要敢于放弃本不属于政府的权力,真正以职能转变为契机,实现政社分开的改革要求。基于这一观点,笔者认为政府在社会治理体制中需要对责任进行重构,即以构建社会信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公共对话机制、公共承诺机制和非营利组织的三级登记监管机制为主要职责,使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真正发挥其主体作用。
1.建设社会信任机制是社会治理体系存在的外在前提。
建设社会信任机制是政府首要的责任,也是由政府主导构建社会治理体系的外在前提。
这个社会信任机制就是基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治理基础、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为约束,社会整体氛围中社会认同的普遍信任机制。毫无疑问,政府是这一机制的建设的责任承担者。
面对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传统家族社会瓦解的现实,政府在建设社会信任机制的工作中,要以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前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和核心,以法律法规为约束,构建一种具有广泛适应性和稳定性的普遍信任模式。
这种模式的建立非常重要,但是将会非常艰难和漫长,其所需要的资源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由社会共同建设,但是政府在这一机制的建设中,必须以社会文化的营造为切入点,对社会信任的重建做出表率和引导。
2.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是社会治理体系存在的内外系统性条件。
信息共享机制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社会成员之间形成良好关系,协调发展的内外系统性条件。政府通过构建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首先能够使社会信任机制进一步完善,使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责任、职能和权力更加明确,使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众在社会治理中能够更好地合作与协同,使社会公众能够更多地参与到非营利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和社会工作之中,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的各类主体能够为积极发挥作用获取足够的各类资源。
3.建设公共对话机制是社会治理体系存在的支柱。
在建设信息公开机制的同时,需要政府承担起构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众之间的公共对话机制的责任。
这一机制中包括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对话机制,以及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对话机制两个部分。在对话机制的建设中,政府能够摆脱管理者的思维和管控社会的理念,要坚持和承认政府、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是具有平等的对话地位的。
因此,政府就需要培育和鼓励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众敢于与政府在社会治理领域平等对话的勇气,并积极构建制度化的对话机制,规范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对话的规则。
4.建设公共承诺机制是社会治理体系存在的重要内容。
在以上几个机制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性承诺是很重要的一个结果状态,所谓公共承诺机制,就是要在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一种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了平等合作,对社会治理以合作的姿态承担公共责任的表示认同的机制。在这一机制的建立中,政府需要具有魄力,勇于将那些具有政府背景的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剥离,使其能够真正实现自治,从而真正能够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格局。
5.改革非营利组织登记制度是激发非营利组织整体活力的重要措施。
在取消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直接登记注册的改革中,政府还需进一步探索对非营利组织的激励管理,也就是说,通过管理体系激发非营利组织服务社会的制度设计是非常重要的。
笔者认为可以在登记制度改革的同时,采取“认定、登记和监管”体系,激发非营利组织的活力。
具体是: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个普遍备案的注册平台,通过备案注册获取所有非营利组织的基本信息,并赋予其基本的合法形式;其次,构建全国非营利组织登记认可平台,对满足特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实行登记许可制度,通过认可的即具有法人地位;最后,对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组织实行公益法人地位。
这三层的监管和评价是递进提升的,但是其享受的政策和资金资助也是要具有重大的区别的。这个方式可以拓展非营利组织的准入门槛。
由于上一级的非营利组织形式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低级别的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更多资源和政策,会积极承担其社会公益责任,而同时监管的规范也更加严格,这就大大激发了非营利组织整体的活力。
(作者系西南大学副教授)
《中国科学报》 (2014-07-25 第6版 观点)







